《规程》作为煤矿总的技术规范,是刚性规定。煤矿企业应熟悉并严格执行《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共分六编:总则、地 质保障、井工煤矿、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应急救援。
变化最大的是增加了“地质保障”专编,对煤矿矿井建设用专门章节进行了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增加的内容较多;其他编章内容的增减主要是近年来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总局有关规定。
(一)引用法律条款,增加了《安全生产法》、《职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法的内容:专门机构、专 职人员、专门设备、职业病危害和防护设施三同时、煤 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群众监督作用、企业防治规划 、资金投入等。
(三)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 施,保证矿井供电、通讯、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 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本编章是《规程》的重点,分为十一章,共465 条。包含的内容从矿井建设、开采到监控与通讯等十 一章。
(三)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人员配备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
(一)规定矿井采深不得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煤矿采深不超过600m,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
(二)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对运输巷道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大间距作了规定。
(一)规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面和二个煤巷同时作业。严禁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三)严禁使用木支护。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使用超过8个月升井检修,并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一次煤尘爆炸鉴定工作。
(四)突出矿井在水平、采区设计和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中的有关规定。
(一)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防、堵、疏、排、截”。
(二)采掘工作平面图有关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等有关技术性指标的描述。
(一)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本编分为六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粉尘防治、热害防治、噪声防治、有害气体防治、职业健康监护,共计34条。
本编分为六章:一般规定、安全避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与设施、救援指挥、灾变处理。共计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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