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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煤矿安全规程详细版 解读1-5

  本人善于钻研业务,积极学习业务知识。能够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和质量问题并及时处理。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之余,学习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取得了高级工程师职称也是能力的体现。

  内容提示:第一编 总则 笫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解读】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我国是世界上煤矿数量最多、煤炭产量最大的国家,是采矿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有各类煤矿 1 万余处,生产煤炭 36.5 亿 t,从业人员超过 580 万人。我国已建成一大批年产原煤千万吨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开采技术和生产装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由于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原...

  第一编 总则 笫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解读】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我国是世界上煤矿数量最多、煤炭产量最大的国家,是采矿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有各类煤矿 1 万余处,生产煤炭 36.5 亿 t,从业人员超过 580 万人。我国已建成一大批年产原煤千万吨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开采技术和生产装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由于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原因,煤矿开采技术发展极不平衡,机械化水平、作业环境、劳动强度和安全保障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煤炭资源安全条件不好,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严重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由于煤矿生产系统繁多、生产工艺复杂,造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井工煤矿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风、通信、监控等十几大系统,露天煤矿有采装、运输、排土、供电、边坡治理、防治水、防灭火等系统,每一系统都拥有众多设备、设施,管理不当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国,煤矿事故多发、人员伤亡大、职业危害严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煤炭行业仍是高危行业,经常发生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事故,伤亡严重。为了全面提高我国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措施。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煤矿的特点、安全技术发展状况、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应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互相衔接,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因此,《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直接依据;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执法体系。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章,是制定煤炭行业各项规章、标准、规程、制度的依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规程》。深刻理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义,按照《规程》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煤矿安全规定、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清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订。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程》各项规定,禁止一切违反《规程》的行为;因违反《规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对原《规程》第一条做了如下修改: (1 )《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将“企业职工“统称为“从业人员”。依此,《规程》将“职工”改为”煤矿从业人员”。 (2 )增加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规定。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热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本条及《规程》其他条款都提出了有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规定和措施。 (3 )《规程》立法依据增加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目的是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典,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直接依据,煤矿企业必须遵守。 笫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本规程。 【解读 1 本条是关于《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领域应包括国家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应包括生产煤矿和新建、改扩建煤矿。煤矿企业应包括国有煤矿企业、乡镇集体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办的所有煤矿,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理由有两条:心《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规程》是根据我国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煤炭开采安全条件和开采技术制定的。《规程》所有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开办的煤矿。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要求进行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可实现安全生产;“条条规程血染成”,如违背《规程》规定和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就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遵守规程就是遵纪守法。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增强法律意识,建设法制企业。 本条同原《规程》第二条,只是将“领域”改为了“领域内”。 笫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在煤炭行业实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此“条例”和“实施办法”,提交有关资料,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笫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 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在煤炭生产、建设过程中要落实《安全生产法》,实现安全生产,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要提高遵纪守法、依法治矿的认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法进行企业文 化建设,创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形象。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用规章制度规范行为。《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等制度都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 (3)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采掘部署、设备使用、灾害治理、作业程序不能有任何违章违规的行为;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创新管理、优化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煤矿生产系统复杂,设备、设施较多,每套设施、设备的工作情况都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因此《规程》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具有重要地位。《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行业部门规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操作规程》是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企业各工种的操作规范;《作业规程》是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每单位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符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为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保持先进性,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要求可高于《煤矿安全规程》。 本条对原《规程》第三条做了如下修改: (1)定义了煤矿企业的概念,即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本《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2)将“各级领导”扩展为“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中增加了投入、培训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笫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门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组织制定企业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等。安全专门管理机构工作范围广,涉及专业多,必须配备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从事和组织各种安全活动的专业人员。为了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装备。 本条对原《规程》第四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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