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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火灾预防及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井上下火灾预防及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措施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主、副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2、不得将矸石山火炉灰场设在主、副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的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3、严禁在主、副井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焚烧任何物质。4、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5、地面设置专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必须始终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管路、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必须始终保持完好。6、主、副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行和人员通行,并定期检查、维修。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8、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进行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有机电、通防、安监等部门审查,再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9、井上消防材料库有轨道直达井口,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10、每季度对井上消防设施、防火门、消防材料设备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1、主通风机必须安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二、预防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1、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对井下消防材料库定期检查,确保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数量、质量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完好,并应有消防列车。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运输巷道中必须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经常洒水降尘。3、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巷道内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4、井下尽量不用或少用坑木等可燃性支护材料,不得不用时应与潜在热源保持30m以上的距离。5、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塔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6、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反向风门,一旦井底车场或主要进风巷道发生火灾,能迅速按规定进行全矿井反风,防止有害气体蔓延。7、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力求使通风系统简单、稳定、可靠,抗灾能力强,避免串联通风。8、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必须进行电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机电、通防、安全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准后方可执行;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⑴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⑵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⑶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必须备有不少于2个灭火器;⑷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等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⑸在进风巷道施工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前必须检查工作地点前后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同时检查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确保无瓦斯积聚时,方可作业;⑹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检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发现一桩,立即处理;⑺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⑻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严禁施焊;⑼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大巷、工作面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电压器油必须装入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10、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不透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有专人定期送到地面。11、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12、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13、井下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存放地点。14、机电科负责检查井下设备的安全防爆性能。各区队库存设备和五小电器一律经防爆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发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否则一律不准入井。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严禁出现失爆和带病作业。15、备用电器设备必须装有过流保护装置,并符合规程规定。保险丝按容量选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16、各配电硐室的开关要使用灵敏可靠的保护装置,当电路发生短路着火时,能自动切断电源。17、井下所有钻场施工时每个钻场必须配备2台灭火器及沙箱或水管。18、井下要采用矿用本质安全型照明灯,其线路要用不延燃橡胶或铠装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19、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0、井下各队要对电缆加强保护,按标准吊挂,机电运输科要按电缆悬挂标准经常检查电缆悬挂情况,严防砍断、砸烂、挤破、铁丝吊挂等引起火灾。21、设备司机,变电所专职值班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高温、冒烟或发火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处理,并报告调度室。22、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润滑部位及时加润滑油,防止因摩擦生热引起火灾。23、用液力联轴器的皮带及刮板运输机,联轴器油必须是高含水难燃性传动液,不准用其他不合格油质和水代替,易熔合金塞严禁用木片及其他材料代替。24、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所有电器开关必须上架,与墙之间放置隔绝材料,禁止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可燃物料。25、皮带运输机的防跑偏、打滑、过载、堆煤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可靠。26、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使用抗静电阻燃性。27、运送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时,要严格按《规程》第310、311、312条之规定执行。28、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放炮,坚持使用水炮泥和黄土封孔,严禁用煤粉和其它可燃材料充填炮眼,严防因违章作业和炸药缓爆而引起火灾事故。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并用黄泥封满捣实,禁止放糊炮,空心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药。29、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炮眼深度超过1m,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⑵炮眼深炮眼深度为0.6-1m,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⑶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⑷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风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⑸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30、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31、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存放塑料网、背木、条捆、砂杆、圆木的地方,应距存放油桶及安设电气设备处保持不小于20米的距离。32、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的综采机、综掘进的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水压达到要求,雾化效果好,且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在割矸石时还必须还设专人降尘、降温。三、预防内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1、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将浮煤清理干净,顶煤放尽,不丢顶、底煤,工作面回收率达到《作业规程》的要求。2、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的坑木必须全部回收出来,椽子的回收率不得低于40%。3、加快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速度,确保回采工作面的采空区冒落压实带处于自然发火期以外。4、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45天以内构筑永久密闭性予以封闭。5、安全煤柱留设适中,防止漏风,安全煤柱内不得掘进巷道和硐室。6、对于冒落的煤巷,其冒落空间使用木料等物质背实背严,并用黄泥填密填实或喷洒阻化剂、阻化水泥等。 上一页1 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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