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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不理解预算法修订为何规定地方不得举债

    【2012陆家嘴论坛专报】“我作为研究者,我不能很好的理解,为什么这次预算法进入第二轮修订过程中,否定了第一轮关于地方债的正面表述,而退回了过去多少年的、一句话的,除国务院特别批准之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这样一个陈旧的表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6月28日在“2012年陆家嘴论坛”分论坛“浦江夜话四:地方政府融资体系改革”中做上述表示。

    贾康说,连续四年,地方债登堂入室之后,去年宣布四个地方推行自主发债的试点,这都代表了正确的方向。以后用阳光融资和预期、透明、受公众监督、讲究规范、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地方债去置换、替代地方融资平台和其他一些形式隐性的、不规范的、风险不容易控制的、不健康的隐性负债,同时又保持地方政府作为融资主题可能通过融资发挥出来的贯彻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效益,这才是一个比较周全的、我们认为合理的对待地方债务和地方融资体系建设的态度。

    贾康说,如果真的确定这次《预算法》的修订,那完全没有体现我们立法怎样为现实生活体现它的规范作用和指导作用、服务作用的实质精神。立法解决什么问题?解决中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法律怎样越来越健全、越来越能对实际生活发挥实质性的指导、约束和服务作用。你如果看到有矛盾,就退回原来的条文,等于没有任何作为,我不理解。(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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