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显示,经查,2022年1月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吉星集团”)质押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的股权比例超过所持华龙证券股权比例的50%,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甘肃证监局决定对海吉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海吉星集团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行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海吉星集团官网显示,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简称(海吉星集团),注册资本9750万元,深耕医疗行业十多年,海吉星是一家在医药“科、工、贸”、医疗、大健康、中药材种植领域拥有核心竞争力的多元化产业集团。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月你公司质押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的股权比例超过所持华龙证券股权比例的50%,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行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