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外资法
1987年的《投资法》是菲律宾投资的基本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该法规定了基本的投资政策,并设立了投资机构,负责法律的实施和投资管理。
1991年的《外国投资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菲律宾的大部分经济活动中进行投资和经营,并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即外国投资领域清单。
二。外国投资的基本政策
除了菲律宾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外,外国投资者还有以下权利:
(1)投资清算后的资金可按投入货币种类和提款时的汇率全部汇出;
(2)收益可按投资货币种类按汇出时的汇率汇出;
(三)可按汇款时的汇率兑换成外币支付国外贷款本息、技术援助合同转让费及其他费用;
(4)菲律宾政府不会没收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如有特殊需要,政府会给予投资者公平补偿;
(5)菲律宾政府不征用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资产。但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下,投资者的财产经过公平补偿后可以被征用。
三。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
菲律宾政府鼓励投资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投资企业进口资本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税收减免,对在鼓励投资领域投资的企业免征所得税4-6年;
(2)使用国内资本货物、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3)企业注册后5年内,符合条件的新增劳动者工资和基础设施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4)非金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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