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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限制规定(日本出口限制其实针对中国)

日本进口限制规定(日本出口限制其实针对中国) 日本的出口审批制度

一、关于出口审批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对外管制法》和《进出口贸易法》都规定了出口审批制度。

(一)《外国管理法》关于出口审批的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有权规定出口审批制度。包括:

1.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如国内供求控制物资;维护出口秩序的独立出口限制;根据国际协议的出口限制。

2.使用特定贸易方式出口。《出口贸易管理规则》规定,部分纺织、皮革行业从事“委托国外加工再转卖”的贸易活动时,原料出口必须经(MITI)通商产业省审批。

3.采用特殊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包括以信用或借记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货物;有特殊结算时间的出口;财政部指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二)《进出口贸易法》关于出口审批的规定

为了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避免国内出口商之间的过度竞争,保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进出口贸易法允许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对某些商品实行出口审批制度,即所谓的“外人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出口企业的过度竞争不能仅仅通过出口商之间的协议或出口组织的规则来限制。

二。出口审批程序

(一)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

1.贸工部审批:出口商品按《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实行审批的,出口商应向贸工部提交出口审批申请表两份,并附申请理由和出口合同复印件一份。对于部分下放审批权限的商品,需向当地工商局、贸易办等提交审批申请。对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的商品,应向海关关长提交审批申请。根据规定,某些商品的审批申请书还应附有商品成分表、化学分析表或与出口价格、数量有关的文件。经产业通商资源部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编号并规定有效期,必要时规定贸易条款,然后将一份作为出口许可证退回申请人。

2.海关关长批准: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部长将某些商品的出口批准权授予海关关长。包括假钞、毒品、国宝等特定商品;出口外汇商品中无宣传品或样品的;无外汇进口的货物中,有一部分货物在保税区存放后再次运出。

(2)进出口交易法的规定

1.通商产业省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审批的省令》,具体规定了需要出口审批的商品和审批事项(包括数量、价格、质量、设计等交易条件)。

2.出口商在出口上述省令规定的商品时,应向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提交2份出口交易批准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文件,如出口数量配额通知书和检验证书。

三。出口报告系统

出口报告及其程序包括:

(1)提货后出口:货物出口清关时,出口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一式三份,出口报告一式两份,出口批准文件正本和商业发票两份。通关后,海关将在其中一份出口报告上盖章,连同出口许可证正本和出口批准文件退还出口商。交货后,出口商凭此报告到外汇银行付款。外汇银行将在确认后将报告发送给日本银行。在这两份商业发票中,一份由海关保存,另一份与出口报告一起送交交通、工业和贸易部。

(二)结汇交割后出口:出口商从银行提款时,应将出口报告一式两份连同出口合同一并提交外汇银行。外汇银行确认后,一份寄给日本银行,一份作为通关凭证返还给出口商。在清关期间,出口商将把出口报告连同出口申报单提交给海关,海关将把出口报告和出口申报单送交交通、工业和商业部。

(3)混合付款方式(部分预付款、部分后付款)出口:一次性付清余款时,出口商向外汇银行出示出口合同,取得银行出具的预付款证明,提取预付款。当余额分期支付时,出口商必须在每次结算时向外汇银行提交出口报告。

四。出口货款预收凭证

出口商可能无法向外汇银行提交相应的出口报告,要求出口全部或部分预付货款。比如提前收到全款,分批发货。此时必须申请出口付汇预收凭证作为提款凭证。收到预付款后,出口商在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时,必须先将上述预收款证明原件及该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告复印件两份提交外汇银行,由银行确认。确认后,出口报告和预收款凭证原件将返还给出口商。清关时,出口商向海关提交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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