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制度
(一)关税管理制度
规范南非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2005年修订的1964年《关税和税收法》和2000年修订的《增值税法》。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调整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关税水平的建议,研究出口退税等政策。南非税务局负责征收关税。2007年,根据与欧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欧洲自由经济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南非关税修订草案。根据草案,从欧盟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可享受40%的优惠税率,从南共体成员国进口的摩托车将实行零关税,从欧洲自由经济区进口的部分水产品、农业和工业产品将免征关税。该草案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7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决定复审纺织品进口关税。委员会考虑减税的纺织品包括关税税则表第51至60章的产品。目前,南非纺织品的平均进口税率为22%。
(二)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南非已明显降低了总体关税水平。目前南非平均关税为5.8%,其中农产品关税为9.1%,非农产品关税为5.3%。
2007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调整了关税税则清单中部分章节的进口关税。免征棕榈脂肪酸钙盐关税,增加可折叠PVC充气池关税,调整第76章项下部分铝产品关税,对硫化胶管、铸铜管、铸铝管、聚酯预取向丝、烧碱、钢桶用花边塞、花边轮等产品退税。
此外,根据南非财政部发布的2007年预算,天然葡萄酒的消费税增加了8.5%,烈性酒和起泡酒的消费税增加了10%。同时,根据南非的机动车产业发展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便携式机动车关税降至29%;原始设备组件减少到24%。
二。进口管理系统
南非目前实施的进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1990年修订的《进出口管制法》和1993年修订的《标准法》。贸易和工业部是负责管理南非对外贸易的主要部门。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南非进出口限制产品清单。此外,南非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任何公司只需要在南非税务局注册就可以从事进口贸易。南非只对部分特殊商品如粮食、石油产品、武器、部分纺织品、废品等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此外,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然后才能将进口产品运往海外。在中国对南非的重点出口商品中,只有金饰、茶叶和鲤鱼需要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南非储备银行和农业部发放。
2007年,南非进口管理制度有以下新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31种纺织服装产品单方面实施进口管理,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中国对这些产品不实行出口管制。在南非经营的产品包括衬衫、外衣、运动服、夹克、裤子、内衣、工作服、风衣、雨衣、童装、裙子、围裙、窗帘等。
此外,由于发现一些南非制造商错误地将进口产品的标签改为“南非制造”,南非于2007年4月14日颁布了《商品标识法》。根据该法案,南非贸易和工业部负责进出口产品的详细调查,这使得整个管理体系更加严格。进口产品的标签,包括鞋类、皮革制品、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必须包括正确的英文产品标识,以便为消费者提供更详细的完整要素清单。违反上述规定者,每件罚款5000兰特以上,产品可没收。
三。出口管理系统
目前南非的出口管理法律主要有1990年修订的《进出口管制法》和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贸易和工业部是负责管理南非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部门。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南非进出口限制产品清单。此外,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出口商需要在南非税务局注册。南非规定,出口限制产品清单中海关税则号为4位的177种产品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这些产品主要是战略物资、不可再生资源、废金属和汽车。除个别商品外,进口许可证一般由南非贸易和工业部签发。另外,废金属必须以出口价格的折扣价提供给下游产业。如果下游产业的厂商不回复或者不需要,政府可以发放出口许可证。根据《钻石出口税管理法》,钻石出口企业还必须向南非钻石委员会注册。
2007年,南非的出口管理制度有以下新的发展和变化:为了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创造就业机会,保护国内铬矿业,南非政府计划颁布限制国内铬矿业出口的法令,对铬矿业征收出口税,并决定铬矿业将主要在南非当地冶炼和加工,只出口铬铁。
此外,2007年,南非颁布了《钻石出口税法》和《钻石出口税收管理法》,降低了毛坯钻石的出口税率,明确了减免钻石出口税的执行标准。《钻石出口税法》将钻石出口税率从15%降至5%。与此同时,该法案规定,钻石生产商必须将钻石产量的10%出售给南非国家钻石贸易商,而这些贸易商必须将原石出售给当地加工者。此外,不同产量的钻石生产商必须向当地钻石制造商出售一定比例的钻石,才有资格免税出口。
四。贸易救济制度南非的反倾销法律主要有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2005年修订的《1964年关税和税法》和《反倾销条例》。保障法包括2004年和2005年颁布的《一般保障法》和《农业保障法》。此外,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南非的贸易救济管理机构主要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救济的立法和调查。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关税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反倾销。其中,海关委员会负责接收和审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反倾销结果和拟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并向部长会议提出建议,部长会议将对反倾销措施做出最终决定。
2006年11月,南非议会通过了22项反倾销条例修正案。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增加了透明度,并缩短了完成调查的时间。主要修改包括:
(1)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提议举行利害关系方听证会;
(2)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中可以提出明显高于WTO《反倾销协议》中国内产业定义的要求;
(3)如果准备申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产业因其产量低于南非所有同类生产者总产量的50%而不能代表国内产业,那么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在这些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之前,引入这些国内产业的最低附加值;
(4)根据南非贸易和工业部的要求,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个考虑因素;
(5)即使调查显示倾销造成了实质损害,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绝对权利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6)如果在反倾销复审期间没有出口,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决定出口价格;
(7)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不再发布公告向利益相关方通报即将到期的反倾销税日落复审情况,相关企业可通过委员会网站等替代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8)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对参与期中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的各方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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