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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智能化验收办法(试行)》解读

《山东省煤矿智能化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20年5月18日经省能源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鲁能源煤炭字〔2020〕115号印发实施,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8日。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283号)要求,制定本验收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份,对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情况摸底调研,组织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有关技术人员,起草《验收办法》;3月份,形成《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0-30日,广泛征求各产煤市能源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建议172条,经梳理研究,合并采纳128条,其余44条因属设备的性能要求而未予采纳,形成《验收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5月初,局内征求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安全监督管理处等处室意见,对《验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11-18日,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对《验收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18日经省能源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月25日由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完成会签。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16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出台目的、适应范围和指导原则;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及标准部分,从采煤、掘进、机电、辅助运输、通防、信息管控智能化等6个方面明确了煤矿智能化建设标准。

第三章评分办法部分,规定了申报智能化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评分办法,设计了配套使用评分表格。

第四章验收程序部分,规定了智能化煤矿验收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初审、省级验收、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煤矿按照验收办法组织自评,达到验收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市能源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申报。省局联合山东煤矿安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煤矿,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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