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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吗(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吗(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nbsp& nbsp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条例适用范围:&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补偿费征收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nbsp& nbsp(1) 空使用范围是指中国领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上述地理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nbsp& nbsp& nbsp(2)主体适用范围:&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涵盖了所有依法取得采矿权并从事采矿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经营方式,如国有矿山企业、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各种合作联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但是,外国投资者投资开采石油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1989年和1990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规定》缴纳费用。 & nbsp& nbsp& nbsp(3)对象适用范围:& nbsp& nbsp也就是矿产资源。 规定补偿费覆盖包括各种矿产在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即目前我国发现的所有矿产资源。 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矿种已列入《补偿费征收条例》附录费率表,共168种。 其中,地下水的费率及其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nbsp& nbsp& nbsp二。催收主管 管辖:& nbsp;& nbsp(1)催收主管:&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配合征收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 nbsp& nbsp& nbsp(2)征收管辖权& nbsp& nbsp& nbsp分为管辖区和指定管辖区:& nbsp& nbsp1.属地管辖权:& nbsp& nbsp属地管辖是指一定行政区域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适用属地管辖的情况有三种:& nbsp& nbsp& nbsp(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在本县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向采矿权人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 nbsp& nbsp& nbsp(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划向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nbsp& nbsp& nbsp(3)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省管辖矿区内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nbsp& nbsp& nbsp2.指定管辖区:& nbsp& nbsp指定管辖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适用授权管辖的情况有两种:& nbsp& nbsp& nbsp(一)矿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nbsp& nbsp& nbsp(2)领海及矿区管辖的其他海域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 nbsp& nbsp& nbsp三。领取方式& nbsp&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那就是,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 计算公式& nbsp:& nbsp;& nbsp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类型&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实际开采回采率:& nbsp& nbsp核定开采回采率应当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矿山设计为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有法语的开采方案,不需要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 nbsp& nbsp& nbsp公式中之所以设置开采回采率系数,是为了促进采矿权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采率,从而达到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 nbsp& nbsp& nbsp矿产品及其销售收入是影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重要因素。 因此,《补偿费征收条例》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和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 nbsp& nbsp& nbsp(1)矿产品:&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矿产品,是指经过开采或者采矿后,从其自然赋存状态中分离出来的产品。 “本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评估对象为开采后或开采选别时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 & nbsp& nbsp& nbsp(2)销售价格:& nbsp& nbsp(1)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征收补偿费。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补偿费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 nbsp& nbsp& nbsp(二)采矿权人不直接销售矿产品,自行加工销售加工产品或者自行加工利用。如用于开采水泥的石灰石自行加工水泥制品,并自行使用或销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 nbsp& nbsp& nbsp(3)结算方式:& nbsp& nbsp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当以最终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 矿产品或最终产品的国内销售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矿产品或最终产品销往境外时,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 & nbsp& nbsp& nbsp四。矿产资源补偿率:& nbsp& nbsp根据对世界20多个重要矿业国家矿区使用费制度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过反复测算和调整,确定从价计征的资源补偿费费率基本按矿种分级,大致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 具体情况是: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天然沥青和油页岩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矿产、稀有元素矿产、气体矿产、地热能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钻石、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物盐的费率为0.5%,地下水的费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详见《补偿费征收条例》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表》)。 & nbsp& nbsp& nbsp我国《补偿费征收条例》规定,对我国不同经济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矿业权人实行相同的费率和相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体现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平等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改善中国的矿业投资环境。 & nbsp& nbsp& nbsp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减免程序:& nbsp& nbsp(1)收款 付款程序:& nbsp;& nbsp根据《补偿费征收条例》的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般征收和缴纳程序为:& nbsp& nbsp(一)矿山企业和采矿者依法取得采矿权后,缴纳补偿费的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征收机关登记。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2)付款人负有缴费义务后(即销售收入形成后),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缴费或申请减免缴费手续。 & nbsp& nbsp& nbsp(三)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 审查和批准缴费人的费用减免。 & nbsp& nbsp& nbsp(4)缴费人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收费早报或减免批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费用。 & nbsp& nbsp& nbsp(五)在支付过程中或者支付后,支付人应当履行《补偿费征收条例》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nbsp& nbsp& nbsp(2)领取方式:& nbsp& nbsp《补偿费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支付”,第十条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两种方式。 & nbsp& nbsp& nbsp1.申报自费:& nbsp& nbsp该方式适用于有银行账户、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有缴纳费用义务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费的规定向征收管理机关申报费用。应缴资源补偿费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开户银行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直接划入地方国库。 这样,应缴费用直接就地进入中央国库。 & nbsp& nbsp& nbsp2.自收自汇& nbsp& nbsp& nbsp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没有银行账户、季节性开采矿产资源或开采零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者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般在矿业权人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资源补偿费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征收机关,再由征收机关将收到的费用收取后缴入地方国库。 & nbsp& nbsp& nbsp(3)收款期& nbsp& nbsp& nbsp(一)征收期限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定期向征收机关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期限。 根据《补偿费征收条例》第八条和财政所县有关规定,资源补偿费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每半年缴纳一次。 & nbsp& nbsp& nbsp(二)采矿权人暂停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这里的暂停开采是指采矿权人因故暂时停止开采活动,但不注销采矿许可证。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中止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资源补偿费。 采矿活动终止是指采矿权人因法定事由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矿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在这种情况下,资源补偿费应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前支付。 & nbsp& nbsp& nbsp(4)取费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nbsp& nbsp& nbsp根据《补偿费征收条例》第九条条件,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还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交与采矿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计算补偿费数额的资料,主要包括:& nbsp& nbsp(1)矿物数据 采矿权人已开采的主要矿种及其伴生矿种的名称和种类。 & nbsp& nbsp& nbsp(2)生产数据 采矿权人已开采的各类矿种的月产量和累计产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 nbsp& nbsp& nbsp(3)销售数量数据 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期限内,采矿权人已开采的各类矿种的月销售量和累计销售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计算。 & nbsp& nbsp& nbsp(4)销售价格信息 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期限内,采矿权人销售各种矿产品的价格。 & nbsp& nbsp& nbsp(5)实际开采回采率数据 采矿权人在某一矿区开采的矿产资源所占的百分比,以及该地区工业储量的消耗。 & nbsp& nbsp& nbsp采矿权人暂停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向征收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 nbsp& nbsp& nbsp(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nbsp& nbsp1.减免资源补偿的条件& nbsp:& nbsp;& nbsp根据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关系,为了所有者的权益,国家资源补偿费不得减免。而且在制定条例的时候考虑到了我国矿业经济的情况,征收率很低,平均只有1.18%。 但考虑到当前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难度大,成本高,利润低;为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在征收补偿费时规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条件。 & nbsp& nbsp& nbsp(1)免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nbsp& nbsp(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物;& nbsp& nbsp& nbsp(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采关闭矿山的非安全残留矿体的;& nbsp& nbsp& nbsp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免税的其他情形。 & nbsp& nbsp& nbsp(2)资源补偿费减免条件:& nbsp& nbsp①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 nbsp& nbsp& nbsp& nbsp(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nbsp& nbsp& nbsp(三)依法开采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 nbsp& nbsp& nbsp(四)因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 nbsp& nbsp& nbsp⑤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 nbsp& nbsp& nbsp2.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程序:& nbsp& nbsp为防止国家预算收入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环节随意流失,《补偿费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减免50%以上的申请,还应当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无权批准免缴或减缴资源补偿费的申请。 & nbsp& nbsp& nbsp(一)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程序:& nbsp& nbsp采矿权人符合免缴补偿费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部门提出免缴补偿费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表。 市(地)、县级税务机关和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然后将豁免申请和审核意见报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的豁免申请后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免税申请批准后,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并抄送税务征收机关审核。 申请人在批准文件批准的期限内免缴资源补偿费。 & nbsp& nbsp& nbsp(二)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程序:& nbsp& nbsp采矿权人符合减免补偿费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部门提出书面减免补偿费申请,并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提前申请表》。 市(地)、县级税务机关和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然后将豁免申请和审核意见报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的豁免申请后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减免补偿费金额小于或等于应缴金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补偿费减免金额超过应缴金额50%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减征申请经批准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直接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征收机关审核。 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和批准的削减量,在批准的削减期限内削减资源补偿费。 & nbsp& nbsp& nbsp上述免征、减征补偿费经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这两个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免征、减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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