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文件
矿评协[2008]21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矿产估价师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储量评估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暂行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8年11月5日
附件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矿产估价师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矿产储量评估师(以下简称“储量评估师”)执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资产评估师执业实行注册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储量评估师,必须注册后方可执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储备评估师的统一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资格证书的储备评估师在注册前,应当参加由矿业评估协会组织的储备评估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储备评估师应在注册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予再次注册。
第四条储备资产评估师按照胜任原则注册执业。根据其专业教育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按专业、矿进行注册,鼓励储备评估师在注册的专业、矿内更有能力的领域执业。储备评估师可在以下类别中选择一种或两种注册类型:
(1)地质学;
(2)液压环;
(3)矿产经济;
(四)采矿、选矿、冶炼;
(5)矿井设计;
(6)物理化学勘探;
(7)数字地质。
其中,(1)、(3)、(4)、(5)应按下列矿种分类:
1.石油和天然气;
2.煤炭;
3.煤层气;
4.放射性矿物;
5.金属矿物;
6.非金属矿物;
7.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水。
第五条储量评估师应当通过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向矿产评估协会申请注册。
第六条申请注册的储备资产评估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评估人员的义务;
(二)取得《资格证书》;
(三)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四)非在职国家公务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储量评审工作;
(六)现行法律法规或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可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
(2)资质证书(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储备评估师人事档案关系存档证明或退休证明;
(5)《岗前培训合格证》。超过一年未注册的,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6)申请主管领域的自述材料(技术职称、学历、毕业院校、专业、相关业绩)。
第八条预备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注册。认可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注册机关提出重新注册申请,逾期未重新注册者不得执业。
第九条储备资产评估师重新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可机构提交的重新注册申请;
(2)资质证书(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储备评估师执业期间的业绩清单(机构盖章);
(5)最新人事档案关系的原件;
(6)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七)注册执业期间,认可机构的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条储备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注销。
(一)个人申请;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注册期满未重新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上述第(1)、(3)、(5)项所涉及的储备资产评估师应自愿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认可机构提交的注销注册申请书;
2.资质证书(原件);
3.储备评估人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矿业评估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储备评估师的注册、重新注册和注销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被撤销注册或者未注册的人员,重新取得注册资格并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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