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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 ?? ?为加强《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瓦斯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高效、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措施计划。一、保障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矿井通风是煤矿五大生产系统重要系统,对全矿井的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保障矿井的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煤矿的安全生产才可以得到保障。本措施如下:1、煤矿必须在地面安装两台同等能力功率相匹配的主要通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漏风率不得超过5%。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的连续运转。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出口应安装防爆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4、当对主要风机的转数和叶片进行调整和改变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批准。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风机的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6、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和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下雨正常风量飞40%。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7、严禁将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有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以便矿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8、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风机使用。9、矿井在开拓或准备回采时,必须在设计中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合理进行风量分配,。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扇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出来。10、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11、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量。回风口间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1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1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凤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只有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分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未述部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执行。?二、防治瓦斯煤尘安全措施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管理规定,矿各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瓦斯及煤尘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2、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到矿井通风稳定和可靠,风量分配合理,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消除不合理的窜风现象对盲巷、废巷及采空区进行及时封闭。3、在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查”的安全制度。在瓦斯超限时(且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和其他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和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汇报矿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随意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和示警牌,禁止人员进入工作面。因临时停电造成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当班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撤出掘进头所有施工人员到进风巷内,严禁严禁将人员撤至回风巷道内。5、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浓度与全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向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掘区回风流内的供电。6、必须建立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凡矿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员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并且检查好检测仪的完好切误使用损坏数据不准的检测仪。对于井下的施工地点的瓦斯监控仪探头,要加以爱护,严禁有意损害和破坏,否则将严厉进行处理。7、掘进工作面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眼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采工作面在爆破前后,应采用水冲洗煤壁有,以取到降尘和减少煤尘的积聚。8、及时清理巷道中的浮煤,清理和冲洗沉积煤尘,对大巷应定期进行刷浆9、在作业工作面地点,需有安设喷雾装置和水幕,在顺槽机头装车地点应有喷头喷水进行降尘。10、当遇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应及时撤离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的撤离地面。?未述到部分严格认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凡入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本措施,搞好文明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遵守矿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纪律。三、防治瓦斯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1.防止瓦斯积聚1)加强通风(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是一个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2)通风机工作方法采用抽出式。(3)矿井主要通风机选用足够能力的矿用防爆抽出式风机。(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要按标准安装好、构筑好、维护好,确保其有效性。(5)风量计算的配风依据要充分,风量计算确定的通风能力要合理;(6)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不得采用串联通风。(7)在生产过程中,连同采空区的巷道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8)矿井投入生产后,按分别法计算矿井及各工作面需风量,并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及各工作面产量。(9)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10)贯通巷道要编制专门安全措施,两巷道贯通20米前,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派专人警戒。贯通后,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11)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大于0.15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要有可靠供电;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12)矿井必须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一路断电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 掘进工作面必须双回路供电,双局扇供风(一台工作、一台备用)。(13)井下通风设施要保持完好,要有专人检查和维修。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要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1)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安全地处理好,不留任何隐患。(2)加大瓦斯积聚地点的风速和风量,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排放积聚瓦斯。强制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3)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严格控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4)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首选检查瓦斯,当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5)回风井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和切断机电设备的电源;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或因停电、检修等原因而断电的电气设备,当附近20m内瓦斯浓度降到l.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区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停风区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封闭抽放瓦斯等措施。(7)开启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审批同意,要由专职救护队员打开密闭。(8)经常检修瓦斯抽放系统,保持瓦斯抽放系统的完好,防止瓦斯正压输出时,发生瓦斯泄漏。(9)对沿空掘进巷道、孤岛采煤工作面或位于低风压区的工作面、初次揭露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巷道等采掘工作面,实行重点瓦斯管理制度。3)加强瓦斯检查(1)建立严格的风量、风速、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瓦检员、安全员、测风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按照规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和悬挂便携式瓦斯仪。(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4)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7)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l次。(9)其它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10)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11)瓦斯抽放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12)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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