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应遵守何规定?
答:《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