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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超限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超限安全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强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结合本矿实际,现制定本矿瓦斯超限防治安全措施。
一、矿井基本概况
?2009年,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晋城市高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4号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作为主体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以单独保留矿井及新增区进行了兼并重组整合,重组后更名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面积1.543km2,生产能力21万t/a,开采9号煤层。2012年6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5575),井田面积7.9596km2,生产规模90万t/a,新增面积6.4166km2,净增能力69万t/a,批准开采9-15号煤层。
1、瓦斯
???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08号文“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9号、15号煤层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批复”,预测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前期开采9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57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8m3/min;在生产后期开采15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51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6.64m3/min,预测结论为低瓦斯矿井。
根据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晋市煤局安字[2009]1065号文,《关于晋城市2009年度30万t/a以下煤矿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本矿原有旧系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9号煤层瓦斯相对涌出量为2.1m3/t,绝对涌出量为0.91m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2.72m3/t,绝对涌出量为1.18m3/min,为低瓦斯矿井。
2、煤尘爆炸性
据2008年10月13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煤尘爆炸测试结果:火焰长度0mm,扑灭火焰岩粉用量0%,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工作面煤尘爆炸测试结果(晋煤检[2012]0501-MB-E0024):火焰长度为0mm,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粉用量为0%,本矿9#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煤层自燃性:
据2008年10月13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自燃倾向性检测指标为:吸氧量为1.19cm3/g,自燃等级为Ⅲ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13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指标为(晋煤检[2012]0501-MR-E0024):煤的吸氧量为1.08cm3/g,自燃等级为III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4、地温及地压:高平普查区未做专门的地温工作,详查阶段则做了较细致的测温工作,本区可定为地温正常区。500m以上,每百米递增1.15oC;500m以下,每百米递增1.45 oC。恒温带深度大约在20-40m,中性点估算在30m左右。
由于本区煤层开采一般较浅,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地压异常现象。井田属地压正常区。
??? 二、加强责任落实,严格制度管理,防治瓦斯超限
1、为确保我矿瓦斯超限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和职责如下:
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防治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各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超限防治工作;各职能科室,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2、 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前按时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中要认真总结上月瓦斯防治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防治情况,安排下月瓦斯防治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3、建立瓦斯超限通报制度,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瓦斯超限。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上级部门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5、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
6、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严禁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按期对监控装置进行效验,保证风电、瓦斯电、故障断电闭锁灵敏可靠。
8、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科、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科要制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9、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科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10、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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