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断火区电源。
3、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进风井及井口、井筒内及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风流短路的措施,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扇运行;在井下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回采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适当增加风量或采取局部区域性反风;在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要进入巷道观察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局运行等,都必须:
1)、不致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造成爆炸事故;
2)、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3)、不使超限瓦斯通过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地点;
4)、有助于防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直接灭条件;
5)、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按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
6)、必要时应排水、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