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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矿“三违”知识分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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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庄矿“三违”分类手册

  一、通用部分

  (一)不规范行为

  1. 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2. 入井不围毛巾。

  3. 安全帽无衬垫、破损。

  4. 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

  5. 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

  6. 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7. 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8. 乘人车不按规定时间、班次运行或不在指定站点停车。

  9. 乘人车超员乘坐、坐姿不规范的。

  10. 乘坐架空人车不排队、抢座位的。

  11. 乘坐架空人车坐姿不规范的。

  12. 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3. 有扶手的斜巷不扶扶手行走。

  14. 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5. 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

  16. 靠在刷漆的巷帮休息。

  17. 井下嬉戏打闹。

  18. 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19. 冲刷巷道时,未配带防护用品。

  20. 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1. 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22. 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3. 休息时身下铺垫材料,起身时未清理。

  (二)、一般“三违”

  1. 未按规定配带劳保用品。

  2. 井下奔跑。

  3. 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4. 过风门用脚跺开。

  5. 支设液压支柱,未拴支柱防倒绳。

  6. 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

  7. 使用拖斗车运料,料斗脱离车道,硬拉。

  8. 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9. 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10. 斜巷人工拉运材料时,站在材料斜下方。(15°以上)

  11. 斜巷人工运料时,斜巷下口无人警戒。(15°以上)

  12. 处理水煤眼,无关人员进入眼下口5米范围内的。

  13. 从事产尘作业,产尘点无洒水,下风侧未开喷雾等降尘设施。

  14. 转载点喷雾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15. 用异物代替专用助行器把手或背靠助行器把手。

  16. 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17. 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8. 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19. 打眼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未及时停钻。

  20. 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21. 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22. 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23. 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24. 乘座乘人车不挂安全链。

  25. 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26. 违反工作任务风险管理卡规定的操作标准,风险等级为 “★★”。

  27. 安全帽未系帽带。

  28. 井棚和车间内未戴


> 安全帽的。

  (三)、典型“三违”

  1. 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工作任务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2. 违反工作任务风险管理卡规定的操作标准,风险等级为 “★★★”。

  3. 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4. 违反入井仪式有关规定。

  5. 非专职人员打开罐门。

  6. 岗位人员班中脱岗。

  7. 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或进出罐笼。

  8. 遇到安全检查时,向其他人通风报信。

  9. 班中睡觉。(平躺、脱鞋、脱帽、关灯违反其中一项的)

  10. 井下不戴安全帽。

  11. 主要过车巷道,抬运材料时抬料人横向平行行走。

  12. 处理水煤眼,无关人员进入眼下口。

  13. 升、入井人员不排队乘罐、拥挤打闹、抢上抢下。

  14. 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5.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16. 井下穿化纤衣物。

  17. 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18. 乘人车里躺倒睡觉。

  19. 起重操作设备(构件)或工具不完好。

  20. 吊拉起运设备、绳索(链)、支撑点强度不够,以小拉大。

  21. 吊拉起运操作不符合规程规定。

  22. 吊拉起运绳索(链条)使用“C”型钩连接。

  23. 起重操作支撑(生根)点不符合规定。

  24. 起重、牵引作业,使用工具不完好、以小拉大。

  25. 起重作业,物料重心歪斜强行起吊。

  26. 吊拉起重作业时站在危险区域。

  27. 倒换起吊支撑点前,未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

  28. 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未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29. 操作行车超负荷起吊物料。

  30. 电车在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31. 运送 “四超车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32. 冲洗巷道粉尘时、洒水时,未对带电设备未进行保护,用水直接冲刷带电设备。

  33. 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子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34. 未经调度站同意,擅自在主运大巷推车。

  35.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

  36. 跟班人员不在跟班现场或不与职工同上同下的。

  37. 处理冒顶时,未安排监护人员。

  38. 清理煤仓(眼),施工人员未佩戴保险绳(带)。

  39. 登高超过1米以上作业时,未使用脚手架、梯子。

  40. 处在有坠落危险的场所或从事有坠落危险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绳)。

  41. 登高作业


> 保险绳(带)余绳过长可导致人员坠落着地的。

  42. 乘车或行走时随意乱发各种紧急信号。

  43. 平巷推车,同方向推车距离不足十米。

  44. 平巷推车,一次推两辆车以上。

  45. 巷道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

  46. 电煤钻停用未切断电煤钻电源。

  47. 在特殊地段推车时,未采取警戒措施。

  48. 擅自在封闭大巷行走。

  49. 非专业人员擅自进入重要车间和有人看管的变电所的(检查人员除外)

  50. 电车司机不按信号开车。

  51. 跟车工用喊话代替哨子发信号。

  52. 电车司机离开电机车,未把电机车控制器拉回零位,未取下手把随身携带。

  电车司机在接近弯道,道岔,前方有行人,坡度较大的地方没有打铃、减速。

  53. 电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出开车信号。

  54. 过车撞坏风门的责任人。

  55. 平巷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

  56. 电车司机坐在机车后端抵车。无链抵车。

  57. 动态中摘挂销链。

  58. 车辆掉道时,强行复道。

  59. 车辆掉道后,未及时汇报调度所。

  60. 车辆掉道复轨时无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的。

  61. 特殊车辆、斜巷处理掉道时,无措施或未执行措施。

  62. 斜巷无措施悬勾作业或有措施没有执行而悬勾作业。

  63. 轨道运行时进入车场、轨道。

  64. 斜巷运行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档。

  65. 小绞车司机不换牌。

  66. 现场无人小绞车操作按钮没有上锁管理。

  67. 绞车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68.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用物料撬柭绞车绳者。

  69.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70. 跨越运行或未停电的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71. 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米以上的或工具重量超过25公斤以上乘坐猴车。

  72. 掘进机、采煤机、刮板机、皮带机等设备停止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停电闭锁的责任人。

  73. 掘进机、采煤机、刮板机、皮带机等机电设备检修时,未挂停电、挂牌的责任人。

  74. 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

  75. 回柱绞车压戗柱不全、倒拉或支设位置不当,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

  76. 有推棚、倒柱、片帮严重不及时处理,继续作业。

  77. 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

  78. 找顶作业,监护人站在矸石掉落波及范围内。

  79. 找顶时,作业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地点。

  80. 找顶作业,无专人观察顶板。

  81. 进入挂有“严禁通行”禁止牌的失修巷道或擅自闯入警戒区域的。

  82. 未落实安全确认制度,现场存在B级及以上隐患未处理仍继续作业。

  83. 违反《规程》、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禁止”或“必须”内容的行为。

  84. 违反《规程》、措施


> 和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和不服从管理。

  85. 违反矿上和上级安全管理明确规定的,定性为“三违”的行为。

  86. 未严格按照措施、设计要求施工的。

  87. 爆破前后未冲洗煤壁、巷帮,采煤时未洒水灭尘的。

  88. 因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或安全设施损坏的。

  89. 未参加规程措施贯彻签字上岗的。

  (四)、严重“三违”

  1. 酒后入井作业。

  2. 井下无措施烧焊。

  3. 不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

  4. 擅自损坏“一通三防”设施。

  5. 擅自进入井下有栅栏、警标、盲巷等危险区域巷道。

  6. 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操作电器设备。

  7. 殴打、谩骂安检人员,拒绝和阻挠安全检查的。

  8. 违反工作任务风险管理卡规定,风险等级为 “★★★★”。

  (五)、特别严重“三违”

  1.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或手机、随身听等物品。

  2.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

  3. 在车辆运行中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运煤皮带。

  4.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5. 机动车辆司机酒后驾驶。

  6. 井筒或井筒附近作业致井筒坠物。

  7. 井下出现电气失爆或带电作业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8. 变电工脱岗、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9. 采煤、掘进及巷道修复工作面空顶作业造成伤人事故。

  10. 斜巷运输违章作业引发放大滑事故或伤人事故。

  11. 运送 “四超车辆”无专门安全措施。

  12. 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

  二、采煤部分

  (一) 不规范行为

  1. 煤壁松软段,煤机滚筒割煤过后未及时伸出前梁护顶。

  3. 煤机斜切进刀时,没有插刀到位,造成链板机弯曲不直。

  4. 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

  5、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

  6. 风巷运输液压支架未使用移动对讲设备。

  7. 操作液压行车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8. 拆除综采设备开出链条,点车不当,速度过快。

  9. 调整支架时,没有安排专人观察周围环境及支架调整状况变化。

  10. 操作液压行车完毕后,操纵阀门未复位。

  (二) 一般“三违”

  1.采煤机司机割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矸子时,未及时停机处理,导致大块矸石憋卡


> 在煤机下面。

  2. 采煤机割煤过程中,未及时调整滚筒,造成煤机飘刀或啃底,导致无法正常移车。

  3. 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

  4. 综采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前未试运转检查。

  5. 采煤机司机启动采煤机未试运转。

  6. 采煤机司机割煤时未根据煤层及顶底板情况及时调整牵引速度。

  7. 综采设备试运转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

  9.操作运行乳化泵时,发生意外情况未及时停泵。

  8. 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卡住未及时停机处理。

  9. 综采设备车辆停车未掩牢运输车辆。

  10. 拆除液压管路前未卸压。

  11. 回撤液压支架,在绞车运行时未清理架前余煤。

  12. 风巷跟架子单人安装液压支架销轴。

  13. 综采设备联合试运转没有专人负责指挥。

  14. 老塘剪网放煤,后部刮板机未停机闭锁。

  15. 采煤工作面煤壁接顶,链板机未停机闭锁,煤机在10米范围内未停机闭锁,。

  16. 综采面煤壁铺网,刮板机未停机闭锁。

  17. 拉移转载机,转载机、皮带机未停电闭锁。

  18. 采煤机运行,电缆出现卡挤、拖地未及时发出停机信号。

  19. 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20. 排水作业停止时,未按要求进行停电泵。

  21. 移架时,操作人员不站在架箱内操作,架前、下方2米内有人有人作业。

  22. 综采支架操作阀手把未打到零位(注水除外),仍处在供液状态。

  23. 拉移转载机时,观察人员观察不仔细,发生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发出停止操作信号,导致转载机歪斜,轨轮掉道。

  24. 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三)典型“三违”

  1. 工作面行走时,未沿措施规定的人行道路线行走。

  2. 进入采空区、空顶区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

  3. 采煤工作面打眼作业,装药或站在刮板机上挂梁、递物料时工作面刮板机、采煤机未停机闭锁。

  4. 在煤壁区作业,不及时敲帮问顶。

  5.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伞檐≧1M时,最突出部分≧200㎜)不处理,继续作业。

  6. 回柱时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7. 失效支柱当班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8. 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柱、缺梁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继续作业。

  9. 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10. 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两棚不铰接的;超前挂梁连续三棚不支设临时支柱。

  11. 炮采工作面初放期间,煤帮漏顶没有管理,仍继续回柱作业。

  12. 采煤机运行前方有悬网,仍继续割煤作业。

  13. 在煤机上方处理片帮、漏顶,链板机、煤机没有停机闭锁。

  14. 采煤工作面煤壁连续三架片帮没有采取超前管理,仍继续作业,造成漏顶。

  15. 采煤、回柱拉茬距离不够15m、回柱时未安设专人观察顶板,仍继续作业。

  16. 综采面煤机割煤出现漏顶时,未停止割煤和闭锁刮板机。

  17. 综采工作面用绞车和单体支柱移机头、机尾无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18.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19. 在空顶区内域内提前摘柱的责任人。

  20. 采煤工作面打眼时,未按规程规定进行打眼。

  21. 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子的人员。

  22. 炮采工作面作业使用单撅棚。

  23. 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

  24. 炮采工作面不按规程支设贴帮柱。

  25. 采煤工作面煤壁掉顶不处理继续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26. 炮采工作面单人采煤、回柱作业。

  27. 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8. 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车的责任者。

  29. 推移工作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

  30


> . 工作面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

  31.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32. 采煤机更换截齿(检修)、距滚筒3米前后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33. 转载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停机。

  34. 采煤工作面进行延长或缩短刮板输送机作业时,机巷最后一部车未停电闭锁。

  35. 用顺槽车、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

  36. 拉移转载机时,没有专人观察转载机头与皮带机尾的搭接情况。

  37. 采煤机停止牵引20分钟以上或煤机司机离开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

  38. 采煤机司机离开后没有拉掉离合器、没有断开电源,双滚筒不落地。

  39. 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

  40. 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体层注水措施的责任人(有特殊措施除外)。

  41. 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责任人。

  42. 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压力表损坏继续工作的泵站司机。

  43. 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回柱平行作业。

  44. 未发出开机信号就启动皮带机、刮板运输机。

  45. 煤电钻打眼时,安排单人进行作业。

  46. 工作面回柱未按规定自下而上由老塘向煤帮的顺序或拉茬分段长度小于规定作业。

  47. 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未实行远距离供液。

  48. 更换液压支架高压胶管和阀组件时,在带“压”状态下进行。

  49. 用异物代替综采设备专用接链环。

  50. 回撤液压支架连续降架调架操作人员站在危险区域。

  51. 使用绞车回撤支架时,有人停留在绞车绳道或警戒区域内。

  52. 回撤液压支架时,人员正对绳道、勾头。

  53. 组装、拆除液压支架等大型设备,进入起吊点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警戒。

  54. 风巷运输液压支架跟架人员未按措施执行的。

  55. 违反采煤有关施工、工作面安装拆除施工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严重“三违”

  1. 采煤工作面空顶、空帮未处理继续组织作业。

  2. 工作面存在垮棚、冒顶、突水等灾害预兆,未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 割煤机运行中机道前后10米范围内有人作业。

  4. 工作面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处理继续作业。

  5. 发现突水、瓦斯突出、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

  三、掘进部分

  (一)不规范行为

  1. 风锤领钎工未找准炮眼位置。

  2. 风锤打眼施工前,未对风锤试运转。

  3. 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停压风。

  4. 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将器械码放整齐。

  5. 风锤领钎,稳钎时,钎子不固定。

  6. 施工前,未对锚杆钻机进行试运转。

  7. 锚杆机钻孔后,未及时收钻机。

  8. 取砼样,未及时收好砼样。

  9. 剪切锚索,未悬吊断线钳。

  10. 移U型棚吊环,未预先松动U型钢吊环,硬拉吊环。

  11. 布置煤眼施工警戒,班长未巡视警戒情况。

  12. 拌混凝土料,送料不连续、不均匀。

  13. 喂喷浆料,喂料速度不均衡。

  14. 未按喷浆工喷射顺序:从基础开始,自下而上、由后向前,先填凹找平后的正规操作进行喷浆。

  15. 安装离层仪的眼打眼后未及时安装离层仪。

  16. 移前探梁前未松动木楔。

  17. 掘进风镐落煤,未按轮廓线挖掘。

  (二)一般“三违”

  1. 打眼前未检查上一个循环的残眼。

  2. 下山施工,炮眼打好后未保护眼口。

  3. 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正对眼口3m范围内人员。

  4. 吹眼人正对眼口吹眼。

  5. 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

  6. 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


> 张拉器前后1m人员。

  7. 掘进施工,传接垛盘料未统一口头传接信号。

  8. 使用扒矸机时,耙矸机耙斗运行区段不得有人,不能派人指挥。

  9. 组装扒矸机,未撤离其他无关人员。

  10. 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

  11. 延中腰线施工中,未按时按设计坡度延线。

  12. 清理水仓,清挖时人员进入泥水中试探。

  13. 安装锚索,锚索未送至眼底。

  14. 放炮前未保护耙矸机照明灯。

  15. 放炮施工,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采取保护措施。

  16. 放炮前未将耙矸机扒斗停在耙矸机溜嘴处。

  17. 掘进放炮前后未摘除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8. 吊桶运料,吊桶未稳定即下放。

  19. 检测锚杆数据,未记录结果。

  20. 喷浆工开机顺序为:开水→开风→送电→喂料,开机顺序错误。

  21. 喷浆机停机顺序为:停止喂料→停电→停水→停风;喂料停止后,喷浆工要待料腔、料管内余料全、部吹净后再停机,停机顺序错误。

  (三)典型“三违”

  1. 风锤领钎,服装散开,戴手套。

  2. 风锤领钎时处在风锤正前方、狭窄处或正对眼口。

  3. 套残眼打眼,骑锤打眼。

  4. 未按规定打验炮眼。

  5. 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的;人员进入独头巷道以里。

  6.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

  7. 巷道顶帮有危岩、活石未及时除掉,继续作业。

  8. 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9. 扒矸机机运行过程中,运行区域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10. 扒矸机出矸与迎头平行作业时,未按措施要求设置警戒网的。

  11. 扒矸机尾轮、回头轮生根在支架或支护锚杆上。

  12. 使用扒矸机“自拉自”。

  13. 掘进机截割时,截割头前方和旋转范围内有人。

  14. 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15. 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经处理就喷浆封闭。

  16. 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

  17. 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孔前方或附近5米范围内有人。

  18. 维修巷道支架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未采取加固措施而中止工作收工。

  19. 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或停留。

  20. 掘进机截割时未使用内外喷雾的责任人。

  21. 掘进机停止作业(截割、耙装运输)而未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

  22. 风锤打眼施工中,扶锤人员未站在风锤一侧巷道宽敞处,骑锤打眼。

  23. 掘进施工,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交接班除外)

  24. 张拉器工作时,人员停留在危险区域。

  25. 吊桶运料,未撤离起吊路线内人员。

  26. 吊桶运料,装载物料体积超限或偏载。

  27. 吊桶运料,眼内起吊速度过快。

  28. 眼内作业,多茬同时作业。

  29. 眼内作业,未撤离茬口以下人员。

  30. 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

  31. 大巷作业未设置警戒牌。

  32. 拌喷浆料,未开启净化喷雾。

  33. 喷浆时未对电缆、监测线路及设备、电器设备等进行保护。

  34. 喷浆时出料口前方有人。

  35. 浇灌混凝土时,未凝固即拆模。

  36. 石门揭煤或巷道贯通未编写相应的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7.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

  38. 充电工占用机车充电,未采取保护措施。

  39. 电瓶充电,充电工脱岗。

  40. 未停电检修装煤机。

  41. 装煤机作业时,未按措施设置警戒网。

  42. 巷道贯通施工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

  43. 掘进施工,未超前管理顶板,空顶超过规定,继续作业。

  44. 在倾斜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


>

  45. 锚喷巷道迎头挂网后未初喷超过规定即打眼放炮。

  46. 掘进迎头不使用防片帮网。

  47. 迎头前探梁数量不足或少支点等造成前探梁不起作用的当班班组长。

  48. 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仍进行放炮作业。

  49. 放炮母线敷设在导体上。

  50.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不使用防倒设施。

  51. 掘进放炮前未撤甲烷传感器。

  52. 同一巷道内打峒室与迎头平行作业。

  53. 安装锚索,装填树脂数量少于三卷。

  54. 风锤打眼时,无措施打旱眼。

  55. 开装煤机,误送信号。

  56. 煤电钻打眼前,未进行敲帮问顶。轻微

  57. 倾斜井巷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

  58. 扒装机在拐弯巷道作业时未安设人员通过警示信号。

  59. 斜巷修护分上、下段(无措施)同时进行。

  60. 斜巷修护时,无安全措施行车。

  61. 斜巷倾角大于25°修护时,没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防止支架歪倒安全措施。

  (四)严重“三违”

  1.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

  2.巷道贯通未调整通风系统。

  3.进入空顶区域作业。

  四、通防部分

  (一)不规范行为

  1. 吊挂风筒时操作程序不当。

  2. 测风时没按要求进行操作。

  3. 监测机房开关机顺序不正确。

  4. 注浆时没按要求进行操作。

  5. 未吊挂钻机管线。

  6. 检修后未清理清点检修工具、材料和配件。

  7. 抽排管路连接不合理。

  8. 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

  9. 钻孔封孔时未清洗钻孔或未用水泥糊住空口外壁。

  10. 建封闭墙瓦石排列不符合要求。

  11. 建封闭墙瓦石之间砂浆未抹匀的 。

  12. 封闭墙未抹面或裙边。

  13. 灌浆前后未冲洗管路。

  14. 冬季未将水枪或管路中的水放净。

  15. 发放通风仪器仪表未填写发放记录。

  16. 喷雾拆除前未关闭供水阀。

  17. 安装、拆除压风自救装置前未关闭供风阀门。

  (二)一般“三违”

  1. 检修瓦斯机前未检查校准环境的。

  2. 锯或刨削木料时操作不当。

  3. 打撞管时周围有闲杂人员行走。

  4. 泵站司机开、关时操作不规范。

  5. 瓦斯泵房记录不正规。

  6. 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

  7. 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

  8. 安拆抽排管路前分支瓦斯管闸阀关闭不严。

  9. 瓦斯检查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10. 钻机运转时未测量钻孔角度、后中距。

  11. 每天雷管导通数没有完成规定要求。

  12. 放炮后炮烟未散尽进入爆破地点。

  13. 当班未填写爆破材料箱管理牌板。

  14. 测风前未按要求正确选择测风地点,造成测风误差较大。

  15. 井下砌墙时配制砂浆比例不符合要求。

  16. 维修、拆除管路前未关闭总阀门或关闭阀门前未通知相关单位的。

  17. 安装、拆除转载点喷雾前未与有关单位联系通知皮带机司机。

  18. 拌浆料未按要求水土比配制黄泥浆。

  19. 未填写灌浆日志、未汇报灌浆情况。

  20. 防火探查未按要求检查撞管内有害气体浓度。

 


> 21. 防火探查后未及时堵管。

  22. 防火探查后未填写探查记录。

  23. 气体取样未将球胆内残余气体放净的 。

  24. 防火注胶压风、水、注胶管路未扎紧。

  25. 调校甲烷传感器未用空气气样校零。

  26. 调校甲烷传感器未填写管理牌板。

  27. 检修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前未检查校准环境。

  28. 新仪器使用前未进行充放电试验。

  29. 发放通风仪器仪表未交接或交接工作不清楚。

  30. 发放通风仪器仪表前未检查发放仪器仪表完好情况。

  31. 监测机房未定期对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备份。

  32. 未汇报或记录监控主机反映的各类问题、未及时送交监控日报。

  33. 分析气体前未按要求检查仪器气路是否漏气、电源电压、校准色谱仪。

  34. 分析气体后未填写化验报告单。

  35. 钻机封孔注浆时水泥比例不符合要求。

  36. 钻孔封孔不严密,出现明显漏气现象。

  37. 未按施工要求或岩性选择合适的钻具。

  38. 钻孔开孔方位、倾角与设计不相符。

  39. 加、卸钻杆时未停水或停风。

  40. 起重钻机设备时钢丝绳及起吊点损坏。

  41. 卸钻具时人员位置站的不正确。

  (三)典型“三违”

  1. 瓦斯检查后未填写瓦斯记录手册或瓦斯检查牌板。

  2. 检查瓦斯未携带温度计。

  3. 检查完毕后未关闭观测孔阀门。

  4. 未及时填写封闭墙管理牌板。

  5. 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 对井下出现的瓦斯超限或局部地点瓦斯积聚情况未进行汇报的现场作业责任人。

  7. 对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相关单位或现场责任人谎报为探头误报的。

  8. 瓦斯超限浓度达2.0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

  9. 测气员未在规定地点现场交接班的。

  10. 检查瓦斯时,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11. 排放完瓦斯后,未将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瓦斯而人工复电的。

  12. 随意进入停风区域的。

  13. 未经通风部门允许私自进入密闭栅栏内的。

  14. 处理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未及时撤出人员。

  15. 恢复局部通风机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16. 现场调校未确认传感器是否与监控主机显示一致或未定期进行调校。

  17. 更换风筒时随意停局部


> 通风机。

  18. 导通室内工作人员或雷管过多。

  19. 雷管导通后未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20. 雷管导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罩,未校准导通仪参数。

  21. 雷管导通后未按阻值存放雷管。

  22. 交回的炸药、雷管未办理交回手续。

  23. 退库雷管未进行二次导通。

  24. 壁槽底部未设木质垫板。

  25. 未验收、登记爆破材料,实际与台帐不相符。

  26. 违反“五不发”的规定发放爆破材料。(没有当班爆破计划或放炮员不在场不发;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放炮员不对号不发;没有炸药包和雷管盒不发;变质失效的爆炸材料不发)

  27. 放炮后实际消耗的爆破材料无采掘班队长签字证明。

  28. 爆破材料装卸车时撞击爆破材料箱。

  29. 雷管或炸药的堆放过高

  30. 雷管和炸药同时同地装车

  31. 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

  32. 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33. 运送爆破材料乘坐接送人车

  34. 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35. 将爆破材料装在不符合要求的容器内

  36. 爆破材料入、升井未联系绞车司机或井口把钩工。

  37. 使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

  38. 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39. 运送过程中爆破材料丢失。

  40. 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未按规定要求存放爆破材料。

  41. 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

  42. 装配起爆药卷时损坏雷管或脚线。

  43. 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装配起爆药卷。

  44. 将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45. 造成监测失真的责任人。

  46.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硬拽脚线。

  47. 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48. 未按规定安装验炮铁丝,眼深不符合规定。

  49. 未使用阻燃彩带或使用数量不足,外露不足300mm。

  50. 装药后脚线未扭结。

  51. 未使用水泡泥、机制炮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要求。

  52. 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或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53. 违反“十不装”的管理规定而装药的:

  (1)、装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

  (4)、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

  (5)、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

  (6)、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

  (7)、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骤低,炮眼变形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机制炮泥时;

  (9)、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

  (10)、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

  54. 没有装药资格的人员参与装药、参与连线。

  55. 将爆破母线与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侧。

  56. 母线未扭结成短路。

  57. 未检查电爆网路全电阻的。

  58. 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

  59. 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

  60. 违反“十不放”管理规定而爆破的:

  (1)、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爆破母线长度不够;

  (3)、支架未支护好,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4)、炮泥充填不满;

  (5)、三警戒缺一;

  (6)、不发出爆破信号或爆破时无掩体;

  (7)、有害气体超限时;

  (8)、停电、停车、停风;

  (9)、人员、材料未撤到安


> 全地点,电缆及其他物体不掩盖好;

  (10)、明炮、糊炮、违章指挥崩工字钢等物件。

  61. 爆破后未检查回收遗漏的未爆炸药、雷管。

  62. 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

  63. 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

  6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

  65. 警戒和爆破距离不够而放炮的。

  66. 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67. 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68. 发生落炮时,放炮员、生产单位班(队)长未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及通风调度汇报。

  69. 私自处理落炮的。

  70. 处理完落炮后,未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得到。

  71. 导通室内摄像头未对准导通仪的;随意挪移导通仪的。

  72. 导通结束后导通员未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本班导通情况的

  73. 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

  74. 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

  75. 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放炮员。

  76.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

  77. 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78. 爆破材料库内有无关人员出入。

  7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技干部按违章指挥论处:

  (1)采煤工作面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联线,掐断放炮的,追究跟班区(队)长的责任;

  (2)掘进工作面生产工序不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清底验炮的, 追究区(队)长的责任;

  (3)放炮员违章装药、连线、放炮的,雷管未导通发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区(队)长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业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的,追究采掘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80. 监测系统未构建避雷设施。

  81. 监测中心值班作业未交接或交接工作不清楚。

  82. 擅自退出监测软件的责任人。

  83. 解除监控系统断电闭锁控制功能的。

  84. 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未按要求传输、显示到地面监控主机或上传系统的。

  85. 在监控主控软件中恶意更改或擅自删除监控分站及传感器数据的。

  86. 瞒报或屏蔽瓦斯超限事故的。

  87. 监控系统中心站系统、数据上传机出现故障或井下系统区域性(一个采区及以上)故障5分钟以上,未及时汇报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和公司网络调度室的。

  88. 作业场所断电范围不正确或通风、供电系统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改断电设计、编制补充措施、调整断电闭锁范围的。

  89. 破坏安全监控设施的。

  90. 未按规定挪移瓦斯传感器的。

  91. 机电部门断电被控开关设置不正确或在被控开关之外擅自增加电气设备,造成断电失灵、断电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92. 错误设置上传数据子系统类型、测点类型、报警上下限、断线值;未定期转移、备份上传系统数据库而导致上传系统缓慢和曲线不连续的。

  93. 中心站设备和专用监控终端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在中心站计算机(监控数据服务器、主备机、上传机和图形工作站)和专用监控终端上从事与监控无关的工作的。

  94. 安装监测设备带电作业。

  95. 防火探查时不按措施操作。

  96. 综采、综掘机射流装置不正常使用。

  97. 更换刨刀或锯片时未关闭总电源。

  98. 钻机施工中扎毛巾、带手套。

  99. 钻机施工未记录钻孔资料。

  100. 钻机油箱内油温过高继续作业。

  101. 停机时钻机启动手把没打到零位或未停电闭琐。

  102. 起钻时人员站在钻杆正后方。

  103. 钻孔收尺时,现场无收尺单而收尺的所有收尺人员。

  104. 钻孔收尺单未在井下现场签字。

  105. 钻孔收尺人员未到齐收尺的。

  106. 钻孔验收人员无故不到现场验收的。

  107. 验收人员擅自离开现场的。

  108. 泵站司机未按规


> 做其他与操作无关的事。

  87. 岗位司机在设备运行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88. 设备运行期间,司机精力不集中。

  79. 检修气、水管路未联系停水、停气,未关闭闸阀进行检修的。

  80. 车床未停稳时,碰触运转中的工件或夹具,调整工件的。

  81. 操作旋转机床未戴防护眼镜,长发未挽入帽中,戴手套作业的。

  82. 操作空气锤未穿工作服和防砸鞋,未扎紧裤脚和袖口,或戴手套打锤的。

  84. 烧焊作业未按措施施工。

  85.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86. 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子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87. 检查检修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绞车、给煤机等机电设备未停电闭锁挂牌的。

  (三)严重“三违”

  1. 电气失爆的责任人。

  2.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检漏不用的,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 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罚。

  4. 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故障闭锁的责任人,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5. 井下烧焊、摄影(像)或使用非防爆电气未制定专门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 斜巷不带电松车,放飞车。

  7. 绞车司机开车不执行信号。

  8. 斜巷超挂车。

  9. 斜巷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10. 斜巷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保险绳。

  11. 提升机紧停受猛烈拉力后,未进行钢丝绳及提升机其他相关部件检查继续动车运行。

  六、地测防治水

  典型“三违”

  1、施工单位未按防治水设计联系单要求安装防排水设施的。

  2、探放水钻孔开孔角度、终孔深度、套管长度等不符合钻孔设计要求的,责任人一般“三违”。

  3、探放水钻孔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注浆固管、耐压试验的或弄虚作假的。

  4、掘进巷道未按地质预报及地质联系单的要求执行打探眼的,或巷道与煤层法距小于等于10米时,每次放炮前不打探煤眼的。

  5、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开孔施工的。

  6、受地质构造影响头面,地质人员现场安排打探眼,拒不执行的。

  7、对故意破坏井下测量控制点或喷浆时喷掉测量控制点的。

  8、按中、腰线施工的巷道,中线错线达300mm以上。

  9、巷道开窝、拨门位置未按设计要求拨门的(有书面联系单要求审批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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