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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把“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为什么把“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

  为什么把“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答:矿井火灾给矿井安全和井下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带来很大威胁。外因火灾是偶然事件,而内因火灾是由于煤本身性能引起自燃发现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的。我国是煤自然发火较严重的国家,据2002年统计,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1.3%,自然发火占矿井总火灾的90%以上。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几乎在所有矿区都存在,因自燃破坏的煤炭资源,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仅1999年全国共有87个大中型矿井,因自然发火封闭火区315处,不但造成了严重的煤炭资源浪费,而且威胁着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但是,煤自然发火与外因火灾相比,具有发生、发展缓慢并有规律的演变过程,既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它的存在,又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中断它的形成和防止它的扩大,所以,自然发火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了预防矿井火灾,确保矿井安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把“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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