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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

1. 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2. 主要内容

《办法》由瓦斯防治、通风管理、瓦斯安全管理、瓦斯利用、监管监察、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组成,它主要是根据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制定的符合本省实际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1)《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继续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严格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实行瓦斯排放分级负责制;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抽采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监控设备的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关于高浓度封闭墙的瓦斯传感器设置;突出煤层的界定及防突措施等。

(2)规定了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的具体要求;局部通风的相关规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配比;井下通风构筑物的要求。

(3)从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煤矿企业或煤矿总工程师、煤矿企业或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技术决策权的发挥。

(4)煤矿企业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同时要和科研机构要加大瓦斯抽采技术及施工工艺研究,提高瓦斯抽采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对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对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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