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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分局九项措施迅速落实全局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监察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局年度工作会议精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鲁中监察分局采取九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确保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一是强力推进煤矿落实井下劳动定员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山东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实施方案》,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将井下作业时间缩短在8小时以内,维护广大矿工权益,杜绝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是充分调动煤矿开展重大隐患自查自改积极性。督促煤矿对照《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全矿井全方位的自查,分局采取“自报从轻、被查从严”的差异化执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裁量,对煤矿自查、主动上报并积极整改的隐患,依法不予处罚;对于分局检查中发现而煤矿自身未发现或者发现未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三是严肃问责安全问题隐患屡查屡罚、屡禁不止情形。执法中抽查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矿上级公司、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省局分局检查发现的问题,针对生产系统性、安全管理类、设备设施类问题隐患屡查屡罚、屡禁不止的情况,及时向煤矿下达问责意见,追究有关人员、尤其是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是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贮存、发放、使用检查。督促煤矿深刻吸取栖霞笏山金矿爆炸事故教训,规范火工品贮存、运送、分发和爆破作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放炮员持证上岗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处理。五是积极探索使用下达煤矿安全监察指令。执法中针对安全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管理水平滑坡严重、安全保障能力差的煤矿,或者发现煤矿面临严重风险隐患需要上级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形,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察指令,督促相关方协助煤矿共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六是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核查煤矿实际产量,发现单月产量超过年核定能力10%的,按规定以超核定能力生产的重大隐患查处。 

七是严格要求煤矿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对辖区煤矿采用国Ⅱ标准柴油机驱动的单轨吊等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设备设施在用情况进行统计摸底,督促煤矿严禁使用淘汰设备,更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八是积极推进煤矿规范建设煤矿采掘智能化。执法中审查煤矿智能化建设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智能化工作面电液控、远程集中操控系统、人员精确定位等系统装备、使用情况,对达不到要求、使用不正常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九是提振士气、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抓住矿山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有利时机,提高政治站位,克服畏难情绪,以昂扬的斗志、过硬的本领、踏实的作风切实担负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辖区煤矿逐步迈上安全高质量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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