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