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 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