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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主体清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主体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精神,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现依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度经营区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报告》(内电营销〔2021〕24号)、《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报送蒙东地区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名单的函》(蒙东电交〔2021〕4号)报送名单及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报表资料,对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公布。


蒙西地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1191家,其中电网企业1家,售电公司132家,电力批发用户985家,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73家。蒙东地区承担消纳责任主体的名单共198家,其中电网公司1家,售电公司85家,直接交易用户74家,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38家。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请各市场主体明确相应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有关要求,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尚未落实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于6月30日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承担消纳责任的方案,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并抄送电网公司。



附件: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


2.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




2021年6月18日


附件: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docx

附件: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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