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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51:38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对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对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1)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提高15%;一般随机人员退休费可提高10%。(2)对起义时参加纠察、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者,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按本人贡献大小,分别提高5%或10%。(3)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能视为有特殊贡献。(4)在“两航”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含已恢复的保留工资)的15%。已退休的从申报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厅字〔1985〕340)号规定: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
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
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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