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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温州某营业部违规被责令改正 员工代客交易等

中国银河温州某营业部违规被责令改正 员工代客交易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上述问题和线索,对已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上述问题和线索,对已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你营业部应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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