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1〕28号)显示,经查,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2021年天津证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未提供真实的居间人培训留痕记录和真实的居间人培训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招金期货官网显示,招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大型期货公司,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1.05亿元,总部位于山东淄博,是中国第一批成立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黄金行业规模最大、产量最高、效益最好的企业之一,是一家以矿业链、深加工产业链为核心,金融产业、环保产业、教育产业协同发展的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1〕28号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21年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未提供真实的居间人培训留痕记录和真实的居间人培训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