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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违法被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等

弘康人寿违法被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显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弘康人寿)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规定运用保险资金,责任人为苏媛、胡德忠。北京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责令弘康人寿改正,并给予合计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苏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胡德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京银保监复〔2019〕1112号显示,2019年12月27日,北京银保监局核准苏媛担任弘康人寿董事任职资格。 

  保监许可〔2015〕846号显示,2015年8月19日,中国保监会核准胡德忠担任弘康人寿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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