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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股份4人内幕交易亏损131万 副总管小青泄密3人

勘设股份4人内幕交易亏损131万 副总管小青泄密3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日前,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5号)显示,当事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勘设股份”,603458.SH)副总经理管某青的配偶杨桦、连襟杨再祥、司机罗万银以及时任勘设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张婧怡,上述四人因在勘设股份承接肯尼亚项目、毛里求斯项目期间内幕交易公司股票而被证监会处罚。 

  一、肯尼亚项目 

  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 CONTRACT 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管某青与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赴瓮福科技,与瓮福科技董事长刘某跃等人讨论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刘某跃同意勘设股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整体策划。 

  2017年9月21日之前,省公路集团副总经理田某松、马某娟与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瓮福科技刘某跃等多次进行研究讨论。2017年9月20日-26日,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瓮福科技派人赴肯尼亚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孟某向管某青提交考察报告,经张某、漆某荣批准后向瓮福科技提交了考察结论。2017年国庆节后,瓮福科技刘某跃电话管某青,告知“原先的项目总里程有误,……,工程单价就不低了”。管某青将此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刘某跃同意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工程给勘设股份。 

  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瓮福科技召集省公路集团、勘设股份以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肯尼亚项目交流会,会议原则同意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家共同组建联合体并按照项目承担份额开具履约保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参加会议。会后,管某青将会议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 

  2017年12月4日上午,勘设股份财务总监李某红和管某青、孟某与瓮福科技刘某跃商谈事宜。2017年12月11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部分1073公里路段的议案》。同日,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2017年12月12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判定,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于2017年12月12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毛里求斯项目 

  2017年10月18日,勘设股份技术顾问周某虎将毛里求斯怡海集团董事长李某在毛里求斯联合当地政府成立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投资)开发土地的信息告诉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张某让周某虎与分管海外事业部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对接。 

  2017年12月4日,李某一行赴勘设股份参观访问,勘设股份张某、管某青、吕某舜、黄某建接待并参加会议。会上怡海集团详细介绍了毛里求斯概况、怡海投资公司情况、合作项目情况等,双方对毛里求斯相关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安排了对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的现场考察。勘设股份由管某青牵头安排现场考察工作。 

  2018年1月9日,由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带队的考察团,与省公路集团周某庆先行出发赴毛里求斯考察。2018年1月26日,勘设股份召开落实毛里求斯房建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张某、漆某荣、吕某舜、李某红、黄某建、孟某、张某怡、胡某云等参会,会议审议海外事业部草拟的《毛里求斯怡海智慧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审议稿)》,会议决定勘设股份承包怡海花园项目。会上明确由宇虹地产拟定上述合同,海外事业部将合同翻译成英文。 

  2018年1月31日-2月13日,勘设股份、宇虹地产派人前往毛里求斯再次考察。2018年2月22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同日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签订了《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2018年2月23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判定,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公开于2018年2月23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中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3号、4号)显示,杨桦为管某青配偶,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桦”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200股,成交金额80395元,经计算亏损5018.6元;杨桦利用“马某媛”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89万股,成交金额128.12万元,经计算亏损26.52万元。 

  杨再祥与管某青为连襟关系,存在工作、业务往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多次通话联系,同时管某青作为贵州交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代表出任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新材)董事,与杨再祥一起出席2017年11月1日蓝图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11月29日蓝图新材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再祥”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3.47万股,成交金额963.70万元。经计算亏损32.43万元;杨再祥控制“杨某1”证券账户共计买入3.45万股,成交金额251.05万元。经计算亏损7.14万元。 

  罗万银为勘设股份驾驶员,系管某青专职司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万银与管某青多次联络接触,二人关系密切,且管某青每次赴瓮福科技开会均是罗万银接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万银”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2.77万股,成交金额199.52万元。经计算亏损63.34万元。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认为,杨桦、杨再祥、罗万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某青的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杨桦、杨再祥、罗万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杨桦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杨再祥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罗万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显示,2017年12月4日,时任勘设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张婧怡因联系银行开立履约保函事宜获悉内幕信息,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婧怡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2018年1月25日,时任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副部长张婧怡因参与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资料收集、合同起草等工作获悉内幕信息,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婧怡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 

  “张婧怡”证券账户2017年6月26日开立。“张婧怡”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张婧怡用本人手机号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婧怡”证券账户共计买入1万股,成交金额64.97万元。经计算亏损1.13万元。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认为,张婧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张婧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张婧怡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杨桦、杨再祥、罗万银、张婧怡4人内幕交易“勘设股份”股票合计亏损131.07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458.SH)成立于1958年,1994年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2001年10月正式转型为国有企业,2010年4月改制为全民营股份制企业,2017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A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青为管小青,于2016年5月7日至今担任勘设股份副总经理、2016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5日担任勘设股份董事。截至2021年9月30日,管小青持有勘设股份1.5%的股份,为第五大股东。 

  勘设股份三季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公司营业收入为22亿元,同比增长35.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0亿元,同比增长1.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9亿元,同比增长7.4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6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93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30%,同比减少1.26个百分点。

  

  

  相关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当事人:杨桦,女,1967年3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桦内幕交易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证券代码603458)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肯尼亚项目 

  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 ConTRACT 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根据瓮福科技董事长刘某跃指示,项目总监曾某华、项目经理杨某歌在联系项目勘察设计合作单位过程中,表示希望勘设股份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勘设股份分管海外业务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获悉情况后立即报告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和总经理漆某荣。张某指示管某青“抓紧跟踪,如有必要,可以派一个考察组去肯尼亚进行项目的现场实地考察”。 

  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管某青与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赴瓮福科技,与刘某跃等人讨论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表达了“勘设股份承接肯尼亚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试验检测以及施工”的意愿及“进行项目现场考察”的要求,刘某跃同意勘设股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整体策划。同时,获悉信息的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集团)副总经济师马某娟,带人到瓮福科技了解情况,探讨合作可能性。 

  2017年9月21日之前,省公路集团副总经理田某松、马某娟与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瓮福科技刘某跃等多次进行研究讨论。讨论认为,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肯尼亚项目)为EPC项目,因金额较大,需由瓮福科技做总包,省公路集团和勘设股份做分包。 

  2017年9月20日-26日,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瓮福科技派人赴肯尼亚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孟某向管某青提交考察报告,经张某、漆某荣批准后向瓮福科技提交了考察结论,即“公路里程偏多、工程造价偏低,勘设股份只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考虑承接工程施工”。 

  2017年国庆节后,瓮福科技刘某跃电话管某青,告知“原先的项目总里程有误,经核实,项目实际公路里程约1100公里,比原来了解的少了400公里,这样,工程单价就不低了”。管某青将此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管某青向刘某跃表达“除承接勘察设计外,勘设股份还希望能承担部分施工工程”的意愿。刘某跃同意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工程给勘设股份。 

  2017年10月上旬,张某告诉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勘设股份口头上与瓮福科技、省公路集团达成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主要做肯尼亚项目勘察设计,并安排其研究信息披露流程及要求。 

  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瓮福科技召集省公路集团、勘设股份以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肯尼亚项目交流会,会议原则同意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家共同组建联合体并按照项目承担份额开具履约保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参加会议。会后,管某青将会议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抓紧跟踪推进。 

  2017年12月4日上午,勘设股份财务总监李某红和管某青、孟某与瓮福科技刘某跃商谈“肯尼亚项目信息披露”及“按40%:30%:30%比例落实履约保函”事宜。商定后,李某红安排勘设股份财务部长杨某指导专人办理。时任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怡接杨某指令联系银行了解授信额度,配合办理肯尼亚项目履约保函。 

  2017年12月11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部分1073公里路段的议案》。同日,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2017年12月12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于2017年12月12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毛里求斯项目 

  2017年10月18日,勘设股份技术顾问周某虎将毛里求斯怡海集团董事长李某在毛里求斯联合当地政府成立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投资)开发土地的信息告诉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张某让周某虎与分管海外事业部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对接。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和勘设股份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吕某舜与李某、周某虎商谈,交流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情况。 

  2017年12月4日,李某一行赴勘设股份参观访问,勘设股份张某、管某青、吕某舜、黄某建接待并参加会议。会上怡海集团详细介绍了毛里求斯概况、怡海投资公司情况、合作项目情况等,双方对毛里求斯相关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安排了对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的现场考察。勘设股份由管某青牵头安排现场考察工作。 

  2018年1月9日,由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带队、张某玥、江某适等和贵州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地产,勘设股份关联公司)总经理胡某云组成的考察团,与省公路集团周某庆先行出发赴毛里求斯考察。 

  2018年1月15日,张某、吕某舜、周某虎、马某娟从上海赴毛里求斯,与前期考察组孟某、张某玥、江某适、胡某云汇合。 

  2018年1月16日,张某等人在怡海花园办公室与怡海投资商谈,会上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明确要合作落实怡海花园项目开发。并由孟某起草双方合作文件。 

  2018年1月26日,勘设股份召开落实毛里求斯房建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张某、漆某荣、吕某舜、李某红、黄某建、孟某、张某怡、胡某云等参会,会议审议海外事业部草拟的《毛里求斯怡海智慧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审议稿)》,会议决定勘设股份承包怡海花园项目。会上明确由宇虹地产拟定上述合同,海外事业部将合同翻译成英文。 

  2018年1月31日-2月13日,勘设股份、宇虹地产派人前往毛里求斯再次考察。 

  2018年2月14日,胡某云将起草好的合同发给孟某让海外事业部做中译英。同日,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通知时任董监高,公司将于2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 

  2018年2月22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同日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签订了《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2018年2月23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公开于2018年2月23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桦内幕交易情况 

  (一)杨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青关系密切 

  杨桦为管某青配偶,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关系密切。 

  (二)“杨桦”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桦”证券账户2007年5月28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中路证券营业部。“杨桦”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杨桦用本人手机号136****9355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桦”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200股,成交金额80,395元。经计算亏损5,018.6元。 

  (三)杨桦控制“马某媛”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马某媛”证券账户2017年11月16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马某媛系杨桦外甥女。杨桦知悉“马某媛”证券账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桦使用151****1277手机号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桦利用“马某媛”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8,900股,成交金额1,281,150元,经计算亏损265,248.27元。 

  (四)“杨桦”“马某媛”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杨桦”证券账户买入“勘设股份”的资金为其原有资金,源于家庭资金。“马某媛”证券账户交易“勘设股份”的资金,其中250,000元来源于杨桦,其他主要来自借款。 

  (五)“杨桦”“马某媛”证券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桦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某青的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杨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桦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当事人:杨再祥,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再祥内幕交易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证券代码603458)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再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肯尼亚项目 

  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 ConTRACT 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 

  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根据瓮福科技董事长刘某跃指示,项目总监曾某华、项目经理杨某歌在联系项目勘察设计合作单位过程中,表示希望勘设股份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勘设股份分管海外业务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获悉情况后立即报告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和总经理漆某荣。张某指示管某青“抓紧跟踪,如有必要,可以派一个考察组去肯尼亚进行项目的现场实地考察”。 

  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管某青与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赴瓮福科技,与刘某跃等人讨论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表达了“勘设股份承接肯尼亚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试验检测以及施工”的意愿及“进行项目现场考察”的要求,刘某跃同意勘设股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整体策划。同时,获悉信息的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集团)副总经济师马某娟,带人到瓮福科技了解情况,探讨合作可能性。 

  2017年9月21日之前,省公路集团副总经理田某松、马某娟与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瓮福科技刘某跃等多次进行研究讨论。讨论认为,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肯尼亚项目)为EPC项目,因金额较大,需由瓮福科技做总包,省公路集团和勘设股份做分包。 

  2017年9月20日-26日,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瓮福科技派人赴肯尼亚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孟某向管某青提交考察报告,经张某、漆某荣批准后向瓮福科技提交了考察结论,即“公路里程偏多、工程造价偏低,勘设股份只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考虑承接工程施工”。 

  2017年国庆节后,瓮福科技刘某跃电话管某青,告知“原先的项目总里程有误,经核实,项目实际公路里程约1100公里,比原来了解的少了400公里,这样,工程单价就不低了”。管某青将此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管某青向刘某跃表达“除承接勘察设计外,勘设股份还希望能承担部分施工工程”的意愿。刘某跃同意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工程给勘设股份。 

  2017年10月上旬,张某告诉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勘设股份口头上与瓮福科技、省公路集团达成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主要做肯尼亚项目勘察设计,并安排其研究信息披露流程及要求。 

  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瓮福科技召集省公路集团、勘设股份以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肯尼亚项目交流会,会议原则同意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家共同组建联合体并按照项目承担份额开具履约保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参加会议。会后,管某青将会议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抓紧跟踪推进。 

  2017年12月4日上午,勘设股份财务总监李某红和管某青、孟某与瓮福科技刘某跃商谈“肯尼亚项目信息披露”及“按40%:30%:30%比例落实履约保函”事宜。商定后,李某红安排勘设股份财务部长杨某指导专人办理。时任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怡接杨某指令联系银行了解授信额度,配合办理肯尼亚项目履约保函。 

  2017年12月11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部分1073公里路段的议案》。同日,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2017年12月12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于2017年12月12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毛里求斯项目 

  2017年10月18日,勘设股份技术顾问周某虎将毛里求斯怡海集团董事长李某在毛里求斯联合当地政府成立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投资)开发土地的信息告诉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张某让周某虎与分管海外事业部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对接。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和勘设股份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吕某舜与李某、周某虎商谈,交流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情况。 

  2017年12月4日,李某一行赴勘设股份参观访问,勘设股份张某、管某青、吕某舜、黄某建接待并参加会议。会上怡海集团详细介绍了毛里求斯概况、怡海投资公司情况、合作项目情况等,双方对毛里求斯相关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安排了对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的现场考察。勘设股份由管某青牵头安排现场考察工作。 

  2018年1月9日,由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带队、张某玥、江某适等和贵州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地产,勘设股份关联公司)总经理胡某云组成的考察团,与省公路集团周某庆先行出发赴毛里求斯考察。 

  2018年1月15日,张某、吕某舜、周某虎、马某娟从上海赴毛里求斯,与前期考察组孟某、张某玥、江某适、胡某云汇合。 

  2018年1月16日,张某等人在怡海花园办公室与怡海投资商谈,会上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明确要合作落实怡海花园项目开发。并由孟某起草双方合作文件。 

  2018年1月26日,勘设股份召开落实毛里求斯房建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张某、漆某荣、吕某舜、李某红、黄某建、孟某、张某怡、胡某云等参会,会议审议海外事业部草拟的《毛里求斯怡海智慧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审议稿)》,会议决定勘设股份承包怡海花园项目。会上明确由宇虹地产拟定上述合同,海外事业部将合同翻译成英文。 

  2018年1月31日-2月13日,勘设股份、宇虹地产派人前往毛里求斯再次考察。 

  2018年2月14日,胡某云将起草好的合同发给孟某让海外事业部做中译英。同日,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通知时任董监高,公司将于2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 

  2018年2月22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同日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签订了《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2018年2月23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公开于2018年2月23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再祥内幕交易情况 

  (一)杨再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青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联络、接触 

  杨再祥与管某青为连襟关系,二人相识多年,关系密切,存在工作、业务往来,时常一起跑步锻炼或参加老乡聚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多次通话联系,同时管某青作为贵州交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代表出任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新材)董事,与杨再祥一起出席2017年11月1日蓝图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11月29日蓝图新材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杨再祥”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再祥”证券账户2011年11月24日开立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果园大街证券营业部。“杨再祥”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杨再祥用本人手机号139****0888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再祥”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34,651股,成交金额9,637,032.19元。经计算亏损324,331.04元。 

  (三)杨再祥控制“杨某1”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某1”证券账户2015年3月19日开立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果园大街证券营业部。杨某1系杨再祥配偶。“杨某1”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杨某1用本人手机号158****9392下单交易。比对“杨某1”证券账户历史交易记录,其交易的19只股票中9只股票与“杨再祥”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重合。杨再祥知悉“杨某1”证券账户登录和交易密码,2018年1月19日、25日,杨再祥短信通知杨某1下单交易“勘设股份”。因此“杨某1”证券账户由杨再祥控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1”证券账户共计买入34,500股,成交金额2,510,470元。经计算亏损71,382.33元。 

  (四)“杨再祥”“杨某1”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杨再祥”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借款。“杨某1”证券账户买入“勘设股份”的资金为其家庭资金。 

  (五)“杨再祥”“杨某1”证券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再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某青的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杨再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再祥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罗万银,男,1975年8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万银内幕交易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证券代码603458)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万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肯尼亚项目 

  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 ConTRACT 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根据瓮福科技董事长刘某跃指示,项目总监曾某华、项目经理杨某歌在联系项目勘察设计合作单位过程中,表示希望勘设股份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勘设股份分管海外业务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获悉情况后立即报告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和总经理漆某荣。张某指示管某青“抓紧跟踪,如有必要,可以派一个考察组去肯尼亚进行项目的现场实地考察”。 

  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管某青与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赴瓮福科技,与刘某跃等人讨论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表达了“勘设股份承接肯尼亚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试验检测以及施工”的意愿及“进行项目现场考察”的要求,刘某跃同意勘设股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整体策划。同时,获悉信息的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集团)副总经济师马某娟,带人到瓮福科技了解情况,探讨合作可能性。 

  2017年9月21日之前,省公路集团副总经理田某松、马某娟与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瓮福科技刘某跃等多次进行研究讨论。讨论认为,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肯尼亚项目)为EPC项目,因金额较大,需由瓮福科技做总包,省公路集团和勘设股份做分包。 

  2017年9月20日-26日,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瓮福科技派人赴肯尼亚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孟某向管某青提交考察报告,经张某、漆某荣批准后向瓮福科技提交了考察结论,即“公路里程偏多、工程造价偏低,勘设股份只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考虑承接工程施工”。 

  2017年国庆节后,瓮福科技刘某跃电话管某青,告知“原先的项目总里程有误,经核实,项目实际公路里程约1100公里,比原来了解的少了400公里,这样,工程单价就不低了”。管某青将此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管某青向刘某跃表达“除承接勘察设计外,勘设股份还希望能承担部分施工工程”的意愿。刘某跃同意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工程给勘设股份。 

  2017年10月上旬,张某告诉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勘设股份口头上与瓮福科技、省公路集团达成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主要做肯尼亚项目勘察设计,并安排其研究信息披露流程及要求。 

  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瓮福科技召集省公路集团、勘设股份以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肯尼亚项目交流会,会议原则同意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家共同组建联合体并按照项目承担份额开具履约保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参加会议。会后,管某青将会议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抓紧跟踪推进。 

  2017年12月4日上午,勘设股份财务总监李某红和管某青、孟某与瓮福科技刘某跃商谈“肯尼亚项目信息披露”及“按40%:30%:30%比例落实履约保函”事宜。商定后,李某红安排勘设股份财务部长杨某指导专人办理。时任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怡接杨某指令联系银行了解授信额度,配合办理肯尼亚项目履约保函。 

  2017年12月11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部分1073公里路段的议案》。同日,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2017年12月12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于2017年12月12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毛里求斯项目 

  2017年10月18日,勘设股份技术顾问周某虎将毛里求斯怡海集团董事长李某在毛里求斯联合当地政府成立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投资)开发土地的信息告诉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张某让周某虎与分管海外事业部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对接。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和勘设股份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吕某舜与李某、周某虎商谈,交流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情况。 

  2017年12月4日,李某一行赴勘设股份参观访问,勘设股份张某、管某青、吕某舜、黄某建接待并参加会议。会上怡海集团详细介绍了毛里求斯概况、怡海投资公司情况、合作项目情况等,双方对毛里求斯相关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安排了对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的现场考察。勘设股份由管某青牵头安排现场考察工作。 

  2018年1月9日,由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带队、张某玥、江某适等和贵州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地产,勘设股份关联公司)总经理胡某云组成的考察团,与省公路集团周某庆先行出发赴毛里求斯考察。 

  2018年1月15日,张某、吕某舜、周某虎、马某娟从上海赴毛里求斯,与前期考察组孟某、张某玥、江某适、胡某云汇合。 

  2018年1月16日,张某等人在怡海花园办公室与怡海投资商谈,会上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明确要合作落实怡海花园项目开发。并由孟某起草双方合作文件。 

  2018年1月26日,勘设股份召开落实毛里求斯房建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张某、漆某荣、吕某舜、李某红、黄某建、孟某、张某怡、胡某云等参会,会议审议海外事业部草拟的《毛里求斯怡海智慧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审议稿)》,会议决定勘设股份承包怡海花园项目。会上明确由宇虹地产拟定上述合同,海外事业部将合同翻译成英文。 

  2018年1月31日-2月13日,勘设股份、宇虹地产派人前往毛里求斯再次考察。 

  2018年2月14日,胡某云将起草好的合同发给孟某让海外事业部做中译英。同日,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通知时任董监高,公司将于2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 

  2018年2月22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同日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签订了《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2018年2月23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公开于2018年2月23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罗万银内幕交易情况 

  (一)罗万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青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联络、接触 

  罗万银为勘设股份驾驶员,系管某青专职司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万银与管某青多次联络接触,二人关系密切,且管某青每次赴瓮福科技开会均是罗万银接送。 

  (二)“罗万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罗万银”证券账户2017年10月27日开立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中华北路证券营业部。“罗万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罗万银用本人手机号150****0080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万银”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27,700股,成交金额1,995,246元。经计算亏损633,435.38元。 

  (三)“罗万银”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罗万银”资金账户买入“勘设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与借款。 

  (四)“罗万银”证券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开户和指定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万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青的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罗万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万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当事人:张婧怡,女,1979年9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婧怡内幕交易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证券代码603458)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婧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肯尼亚项目 

  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 ConTRACT 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根据瓮福科技董事长刘某跃指示,项目总监曾某华、项目经理杨某歌在联系项目勘察设计合作单位过程中,表示希望勘设股份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勘设股份分管海外业务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获悉情况后立即报告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和总经理漆某荣。张某指示管某青“抓紧跟踪,如有必要,可以派一个考察组去肯尼亚进行项目的现场实地考察”。 

  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管某青与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赴瓮福科技,与刘某跃等人讨论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表达了“勘设股份承接肯尼亚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试验检测以及施工”的意愿及“进行项目现场考察”的要求,刘某跃同意勘设股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整体策划。同时,获悉信息的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集团)副总经济师马某娟,带人到瓮福科技了解情况,探讨合作可能性。 

  2017年9月21日之前,省公路集团副总经理田某松、马某娟与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瓮福科技刘某跃等多次进行研究讨论。讨论认为,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肯尼亚项目)为EPC项目,因金额较大,需由瓮福科技做总包,省公路集团和勘设股份做分包。 

  2017年9月20日-26日,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瓮福科技派人赴肯尼亚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孟某向管某青提交考察报告,经张某、漆某荣批准后向瓮福科技提交了考察结论,即“公路里程偏多、工程造价偏低,勘设股份只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考虑承接工程施工”。 

  2017年国庆节后,瓮福科技刘某跃电话管某青,告知“原先的项目总里程有误,经核实,项目实际公路里程约1100公里,比原来了解的少了400公里,这样,工程单价就不低了”。管某青将此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管某青向刘某跃表达“除承接勘察设计外,勘设股份还希望能承担部分施工工程”的意愿。刘某跃同意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工程给勘设股份。 

  2017年10月上旬,张某告诉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勘设股份口头上与瓮福科技、省公路集团达成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主要做肯尼亚项目勘察设计,并安排其研究信息披露流程及要求。 

  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瓮福科技召集省公路集团、勘设股份以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肯尼亚项目交流会,会议原则同意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家共同组建联合体并按照项目承担份额开具履约保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参加会议。会后,管某青将会议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抓紧跟踪推进。 

  2017年12月4日上午,勘设股份财务总监李某红和管某青、孟某与瓮福科技刘某跃商谈“肯尼亚项目信息披露”及“按40%:30%:30%比例落实履约保函”事宜。商定后,李某红安排勘设股份财务部长杨某指导专人办理。时任财务部副部长张婧怡接杨某指令联系银行了解授信额度,配合办理肯尼亚项目履约保函。 

  2017年12月11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部分1073公里路段的议案》。同日,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2017年12月12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于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4日,时任勘设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张婧怡因联系银行开立履约保函事宜获悉内幕信息,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婧怡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二)毛里求斯项目 

  2017年10月18日,勘设股份技术顾问周某虎将毛里求斯怡海集团董事长李某在毛里求斯联合当地政府成立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投资)开发土地的信息告诉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张某让周某虎与分管海外事业部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对接。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和勘设股份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吕某舜与李某、周某虎商谈,交流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情况。 

  2017年12月4日,李某一行赴勘设股份参观访问,勘设股份张某、管某青、吕某舜、黄某建接待并参加会议。会上怡海集团详细介绍了毛里求斯概况、怡海投资公司情况、合作项目情况等,双方对毛里求斯相关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安排了对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的现场考察。勘设股份由管某青牵头安排现场考察工作。 

  2018年1月9日,由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带队、张某玥、江某适等和贵州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地产,勘设股份关联公司)总经理胡某云组成的考察团,与省公路集团周某庆先行出发赴毛里求斯考察。 

  2018年1月15日,张某、吕某舜、周某虎、马某娟从上海赴毛里求斯,与前期考察组孟某、张某玥、江某适、胡某云汇合。 

  2018年1月16日,张某等人在怡海花园办公室与怡海投资商谈,会上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明确要合作落实怡海花园项目开发。并由孟某起草双方合作文件。 

  2018年1月25日,时任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副部长张婧怡收集“怡海集团提供的材料、怡海国际承诺函(GSDC提供)和怡海集团资产情况表、怡海公司注册证书、怡海公司良好信用证、意向书、土地交易文件汇总等材料”,并向孟某转发《2018-1-25EPC合同(第二版)》。 

  2018年1月26日,勘设股份召开落实毛里求斯房建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张某、漆某荣、吕某舜、李某红、黄某建、孟某、张婧怡、胡某云等参会,会议审议海外事业部草拟的《毛里求斯怡海智慧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审议稿)》,会议决定勘设股份承包怡海花园项目。会上明确由宇虹地产拟定上述合同,海外事业部将合同翻译成英文。 

  2018年1月31日-2月13日,勘设股份、宇虹地产派人前往毛里求斯再次考察。 

  2018年2月14日,胡某云将起草好的合同发给孟某让海外事业部做中译英。同日,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通知时任董监高,公司将于2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 

  2018年2月22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同日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签订了《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2018年2月23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公开于2018年2月23日。2018年1月25日,时任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副部长张婧怡因参与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资料收集、合同起草等工作获悉内幕信息,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婧怡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 

  二、张婧怡内幕交易情况 

  (一)“张婧怡”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张婧怡”证券账户2017年6月2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延安中路证券营业部,“张婧怡”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张婧怡用本人手机号135****7166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婧怡”证券账户共计买入10,000股,成交金额649,699元。经计算亏损11,287.87元。 

  (二)“张婧怡”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张婧怡”证券账户买入“勘设股份”的资金主要为其自有资金。 

  (三)“张婧怡”证券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敏感期内“张婧怡”证券账户仅持有“勘设股份”一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婧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张婧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婧怡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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