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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违规被责令改正 温丽燕被监管谈话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违规被责令改正 温丽燕被监管谈话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和耕传承基金)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7号、关于对温丽燕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28号。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和耕传承基金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先支付后认证”服务,客户在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之前,可以先支付申购资金,完成认证后自动进行私募资管产品申购。二是向未履行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投资者提供私募资管产品历史业绩、净值数据、申赎安排、产品公告和合同协议等内容的查询权限。三是销售公募基金时,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风险测评问卷要素不完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和耕传承基金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21年12月20日前予以改正。

  温丽燕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温丽燕于2021年12月20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河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温丽燕为和耕传承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先支付后认证”服务,客户在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之前,可以先支付申购资金,完成认证后自动进行私募资管产品申购。二是向未履行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投资者提供私募资管产品历史业绩、净值数据、申赎安排、产品公告和合同协议等内容的查询权限。三是销售公募基金时,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风险测评问卷要素不完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21年12月20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关于对温丽燕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温丽燕:

  经查,我局发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先支付后认证”服务,客户在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之前,可以先支付申购资金,完成认证后自动进行私募资管产品申购。二是向未履行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投资者提供私募资管产品历史业绩、净值数据、申赎安排、产品公告和合同协议等内容的查询权限。三是销售公募基金时,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风险测评问卷要素不完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于2021年12月20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河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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