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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益投资违规收警示函 为金发科技参股企业旗下私募

粤益投资违规收警示函 为金发科技参股企业旗下私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广州粤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粤益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7号显示,粤益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粤益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粤益投资的大股东为广东粤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 

  而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金发科技(600143.SH)2020年年度报告发现,广东粤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金发科技的主要参股公司之一,金发科技的持股比例为47%。同时,金发科技的控股股东、董事长袁志敏,也担任广东粤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相关法规: 

  《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州粤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粤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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