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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化工公司被法院限制消费 为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

乌海化工公司被法院限制消费 为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江飞发出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案号:(2021)内03执146号。记者查询发现,乌海化工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股票代码:002002.SZ)全资子公司。 

  乌海化工及刘江飞遭限消的事由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执行乌海化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乌海化工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乌海化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乌海化工及乌海化工法定代表人刘江飞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乌海化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乌海化工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乌海化工及刘江飞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消费令签发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鸿达兴业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乌海化工业务性质为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鸿达兴业直接持股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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