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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前副总廖昌清三宗违法 被广东证监局罚款100万

伊之密前副总廖昌清三宗违法 被广东证监局罚款10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近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廖昌清)〔2021〕20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廖昌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廖昌清控制五个证券账户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廖昌清实际控制使用如下3人名下的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廖昌清”安信证券账户、“廖昌清”华泰证券账户、“程某平”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安信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之密”,300415.SZ)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廖昌清的家庭财产,证券账户由廖昌清实际控制和使用,证券交易由廖昌清决策。

  二、廖昌清通过资管计划实际持有并控制“伊之密”股票

  廖昌清及其配偶程某平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2月5日与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元投资)、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资管)签订合同,由玄元投资、安信资管分别成立“玄元科新5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新53号)和“安信资管创赢1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赢13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廖昌清、程某平个人名下共计2130万股“伊之密”股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廖昌清实际享有作为伊之密股东的财产权、管理参与权,科新53号、创赢13号持有的“伊之密”股票为廖昌清实际持有并控制。

  三、廖昌清未如实披露其持有“伊之密”股票情况

  截至2020年7月22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实际持股比例为6.24%。当日,廖昌清、程某平将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发送至伊之密,称廖昌清、程某平合计持股比例为4.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前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其后,廖昌清未再向伊之密报告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68%。但伊之密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科新53号持股比例为2.53%,廖昌清持股比例为2.37%,上述情况与廖昌清实际持股情况不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创赢1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49%。但伊之密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显示科新53号和创赢13号持股比例分别为2.53%、2.36%,同时披露廖昌清、程某平为科新53号、创赢13号的投资者,但未披露廖昌清的具体持股比例,上述情况与廖昌清实际持股情况不符。

  广东证监局认为,廖昌清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伊之密提供含有虚假记载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其后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导致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发布的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临时公告以及伊之密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有关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廖昌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伊之密官网显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2002年,专注模压成型装备制造领域,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装备供应商。伊之密现已成立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高速包装系统、机器人自动化集成系统等多个事业部。2015年1月23日,伊之密成功登陆深交所A股市场(股票代码:300415)。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廖昌清于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7月19日担任伊之密副总经理;于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25日担任伊之密董事。截至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5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伊之密股份2.34%,为其第四大股东;安信证券资管-廖昌清-安信资管创赢1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伊之密股份2.19%,为其第五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0号

  当事人:廖昌清,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廖昌清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廖昌清控制五个证券账户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廖昌清实际控制使用如下3人名下的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廖昌清”安信证券账户、“廖昌清”华泰证券账户、“程某平”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安信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廖昌清的家庭财产,证券账户由廖昌清实际控制和使用,证券交易由廖昌清决策。

  二、廖昌清通过资管计划实际持有并控制“伊之密”股票

  廖昌清及其配偶程某平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2月5日与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元投资)、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资管)签订合同,由玄元投资、安信资管分别成立“玄元科新5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新53号)和“安信资管创赢1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赢13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廖昌清、程某平个人名下共计2130万股“伊之密”股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廖昌清实际享有作为伊之密股东的财产权、管理参与权,科新53号、创赢13号持有的“伊之密”股票为廖昌清实际持有并控制。

  三、廖昌清未如实披露其持有“伊之密”股票情况

  截至2020年7月22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实际持股比例为6.24%。当日,廖昌清、程某平将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发送至伊之密,称廖昌清、程某平合计持股比例为4.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前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其后,廖昌清未再向伊之密报告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68%。但伊之密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科新53号持股比例为2.53%,廖昌清持股比例为2.37%,上述情况与廖昌清实际持股情况不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创赢1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49%。但伊之密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显示科新53号和创赢13号持股比例分别为2.53%、2.36%,同时披露廖昌清、程某平为科新53号、创赢13号的投资者,但未披露廖昌清的具体持股比例,上述情况与廖昌清实际持股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廖昌清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伊之密提供含有虚假记载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其后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导致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发布的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临时公告以及伊之密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有关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廖昌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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