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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出行宁波分公司被罚 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证

T3出行宁波分公司被罚 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3109)显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罚款5000元。

  2021年10月9日16时45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江北区新义路国家电网充电站对浙BDA3925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建徽。12月28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赵峰、沈智力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李建徽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其它书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对李建徽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官网显示,T3出行是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造的智慧出行生态平台,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联合腾讯、阿里巴巴等共同投资打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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