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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收购标的未达业绩 陈业钢食言补偿被责令改正

奥克股份收购标的未达业绩 陈业钢食言补偿被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陈业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2号)显示,2015年8月,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300082.SZ)以自有资金1.3亿元购买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硕环保”)37%的股权。

  根据交易各方于2015年7月签署的《关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7%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陈业钢作为东硕环保实际控制人,承诺东硕环保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625万元、7032万元,上述任一年度东硕环保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陈业钢应当在上述每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奥克股份进行补偿。

  陈业钢同时承诺,奥克股份在 2017年年度审计时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东硕环保股权在2017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发生东硕环保股权价值低于本次交易价格的情形,陈业钢应在奥克股份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项核查意见确定的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2019年9月17日,奥克股份披露的《关于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东硕环保2015年、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承诺净利润,陈业钢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4115.80万元;奥克股份2017年对东硕环保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4238.12万元,陈业钢应支付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4238.12万元。2021年8月27日,奥克股份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陈业钢尚欠奥克股份业绩承诺补偿款及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合计7766.54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陈业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克股份于2010年5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奥克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60亿股,持股比例52.89%。

  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收购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收购上海德努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7%股权,本次交易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1元,据此各方确认本次东硕环保37%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1.3亿元。东硕环保实际控制人陈业钢承诺,东硕环保 2015年度实现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含人民币 4500万元),2016年度及2017年度每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5%,即2016年度实现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625万元(含人民币5625万元)、2017年度实现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032万元(含人民币7032万元)。

  奥克股份2021年半年报显示,根据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与上海德努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陈业钢三方签署的《关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15年-2017年陈业钢累计欠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及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共计8353.92万元,截至目前尚欠7766.54万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业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22号

  陈业钢:

  2015年8月,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以自有资金1.3亿元购买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硕环保”)37%的股权。根据交易各方于2015年7月签署的《关于上海东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7%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你作为东硕环保实际控制人,承诺东硕环保2015年、2016 年、2017 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625万元、7,032 万元,上述任一年度东硕环保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你应当在上述每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奥克股份进行补偿。你同时承诺,奥克股份在 2017年年度审计时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东硕环保股权在2017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发生东硕环保股权价值低于本次交易价格的情形,你应在奥克股份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项核查意见确定的补偿金额进行补偿。2019年9月17日,奥克股份披露的《关于2019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东硕环保2015年、2016 年、2017年均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你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4,115.80万元;奥克股份2017年对东硕环保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4,238.12万元,你应支付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4,238.12万元。2021年8月27日,奥克股份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尚欠奥克股份业绩承诺补偿款及股权价值减值补偿款合计7,766.54万元。

  经复核你提交的申辩材料,我局认为你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你的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提醒你按照相关协议积极履行承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在6个月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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