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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股东鸿富锦被罚 对触电死亡事故管理不到位

工业富联股东鸿富锦被罚 对触电死亡事故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1﹞1398号显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福城街道富士康 C23 栋配电房“8.29”触电死亡事故中,对涉事配电房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配电房安全管理漏洞,未对涉事商业用电电表分表作业进行监督,未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给予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2月28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为雅佳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此外,截至2021年9月30日,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富联”,601138.SH)第四大股东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持股16.36亿股,持股比例8.23%。工业富联年报显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为“深圳鸿富锦”。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龙华政府在线网2021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福城街道富士康C23栋配电房“8·29”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8月29日14时25分许,福城街道富士康产业园C23栋一楼配电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涉事场所为福城街道富士康观澜科技园C23栋一楼配电房,配电房产权所属单位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配电房包括C23栋三楼及以上公寓用电和一、二楼商业用电。公寓用电由鸿富锦公司委托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楼宇公司”)管理,商业用电由鸿富锦公司下属的CAA观澜园区周边商业运营部管理(以下简称“商业运营部”)。事发时在配电房内进行的是两个商铺电表的分表作业,属于商业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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