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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广州一员工收警示函 为违规配资提供便利等

安信证券广州一员工收警示函 为违规配资提供便利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罗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4号。 

  决定书显示,罗玮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定,主动介绍他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引发纠纷投诉;二是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三是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罗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罗玮于2019年7月6日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罗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玮: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定,主动介绍他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引发纠纷投诉;二是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三是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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