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财经资讯>国寿财险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国寿财险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国寿财险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17号、1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薪酬及费用套取资金;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9万元。 

  戈俊(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薪酬及费用套取资金;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戈俊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李胜(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薪酬及费用套取资金;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胜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新华保险2021年保费收入1634.7亿元 同比增长2.48%

上一篇:牧原股份跌3.58% 华安证券长江证券高点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