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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2宗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吉宏股份2宗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号)。根据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6 号),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宏股份”,002803.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吉宏股份关联方,2020年度,吉宏股份累计向其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吉宏股份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0%;2021年度,吉宏股份累计向其采购广告服务1193.4万元,占吉宏股份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上述采购广告服务构成关联交易,吉宏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为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吉宏股份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次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吉宏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但吉宏股份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的名义,为部分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1421.18万元,占吉宏股份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82%。吉宏股份前期披露的公告存在不真实的情形,且违反了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吉宏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吉宏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以快消品展示包装为主营业务,服务于快消品行业龙头客户。致力于围绕品牌快消品客户建立一个包装全品类供应链采购场景,为客户实现一站式采购提供全方位服务。公司于2016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SZ00280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号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6 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你公司关联方,2020年度,你公司累计向其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0%;2021年度,你公司累计向其采购广告服务1193.4万元,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上述采购广告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为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你公司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次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你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但你公司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的名义,为部分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1421.18万元,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82%。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存在不真实的情形,且违反了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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