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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期货临沂营业部违法负责人收警示函 德邦证券旗下

中州期货临沂营业部违法负责人收警示函 德邦证券旗下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山东监管局对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号。 

  经查,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网络信息发布以及向客户提供行情咨询服务方面,未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二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向山东监管局提供相关材料。 

  刘明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未能履行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义务,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三十三条: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刘明: 

  经查,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网络信息发布以及向客户提供行情咨询服务方面,未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二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你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未能履行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义务,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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