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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盘子女人坊违法被罚 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天津盘子女人坊违法被罚 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22﹞1号)显示,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万,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津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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