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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港新材料公司违法被罚993万 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江港新材料公司违法被罚993万 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汇检罚〔2022〕1号)显示,江苏江港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93.0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江港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日,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大股东为滨江国投有限公司,持股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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