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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旺天津大寺镇分公司违法被罚 销售不合格玩具

永旺天津大寺镇分公司违法被罚 销售不合格玩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1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09号)显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玩具),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98元、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玩具)的行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货号:04979944)为其总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从北京茵韦特斯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10只,进价16.5元每只,售价24.9元每只,货值金额249元。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商品共销售8只(包含抽样2只),备样1只,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1只,获违法所得67.2元。 

  上述商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C20103211075872SC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依据《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相关通知后,主动在其经营场所服务台处张贴通知,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因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498元; 

  2.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3.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1只。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永旺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12.2亿元,大股东为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持股59.02%;另一股东为日本永旺株式会社,持股40.98%。 

  永旺官网显示,永旺是亚洲综合零售及服务企业集团,有日本、中国、东南亚三大总部体制。主要以经营购物中心、综合零售业(综合百货超市、食品超市)为主,还从事专卖店、金融服务、物业服务、便利店等业务。目前,永旺在全球拥有约300家企业、19094家店铺(中国近500家)。永旺自1985年在香港、1996年在广州开始拓展业务以来,目前在中国共经营400多家不同业态的店铺。2011年12月26日,永旺在北京成立“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旺集团中国总部)。 

  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1〕109号 

  当事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3130156X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永旺购物中心北侧 

  负责人:入野田润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玩具)的行为,本局于2021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货号:04979944)为其总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从北京茵韦特斯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10只,进价16.5元每只,售价24.9元每只,货值金额249元。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商品共销售8只(包含抽样2只),备样1只,我局扣押1只,获违法所得67.2元。 

  上述商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C20103211075872SC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依据《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相关通知后,主动在其经营场所服务台处张贴通知,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1010400805111647)复印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国监通字2021第2021132号)复印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400805111647)及《检验报告》(No:SC20103211075872SC1)证明涉案商品抽样及检验结果; 

  3.EMS(1144534661263)寄递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400805111647)及《检验报告》(No:SC20103211075872SC1)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进货、销售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记录6页、销售单据1页及《AEONEOS供应商管理系统 订单处理 订单商品明细》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销售及进货情况; 

  6.由当事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页及清单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从北京茵韦特斯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告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不合格商品的情况; 

  8.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资质; 

  9.《GB6675.2-2014》标准文本。 

  本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1〕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因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无《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适中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498元; 

  2.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3.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1只。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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