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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青海两支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

国寿财险青海两支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久治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久治县支公司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对史春跃予以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沁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沁县支公司责令改正,处11.5万元罚款;对张春胜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果洛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史春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久治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复(果洛银保监复〔2019〕7号)显示,2019年1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果洛监管分局核准史春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久治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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