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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深圳分公司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中华财险深圳分公司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华财险深圳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财务数据不真实。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31万元。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刘国荣是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国荣警告并罚款2万元。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曾友强是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曾友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显示,李继承是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继承警告并罚款4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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