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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眼科医院违法被罚 发布对比医疗器械功效广告

普瑞眼科医院违法被罚 发布对比医疗器械功效广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2〕052021000914号)显示,上海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5日、6月25日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新氧APP及大众点评APP网店中广告内容涉嫌违法,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作为广告主,为销售其医疗服务项目,于新氧APP网店(店名:上海普瑞眼科医院)内发布激光手术矫正近视广告,该广告中使用“拥有最先进的准分子激光技术”的用语以及发布了“1.3秒矫正100度近视”,保证医疗功效、安全性内容的广告;发布了“速度:比戴隐形眼镜还要快”、“伤害:比戴隐形眼镜小太多”与其他医疗器械功效和安全性进行对比内容的广告。

  另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销售其医疗服务项目于大众点评APP网店(店名:上海普瑞眼科医院)发布近视矫正激光手术医疗服务项目广告,该广告中发布了有“手术3分钟、当天用眼、视力高清”,保证医疗功效、安全性内容的广告;发布了有“速度:比戴隐形眼镜还要快”、“伤害:比戴隐形眼镜小太多”与其他医疗器械功效和安全性进行对比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删除上述广告。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含有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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