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讯 日前,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3号)。经查明,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朗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朗行)原持有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胜信息”,688100.SH)7649.5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30%。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上市流通。
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12月14日,青岛朗行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询价转让等方式,累计减持2463.30万股威胜信息股份,占威胜信息总股本的4.93%。12月15日,青岛朗行继续减持50万股威胜信息股份,约占威胜信息总股本的0.10%。青岛朗行累计持股变动达5.03%,但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停止买卖。2021年12月16日,威胜信息披露股东青岛朗行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岛朗行作为威胜信息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威胜信息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约13.3万股,占威胜信息总股本的0.0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智能电网、智慧能源(水/气/热)、智慧路灯、智慧安防/人防等领域提供物联网综合应用解决方案。2020年1月21日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8100。截至2021年9月30日,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持股36.67%。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为21111.11万。
1月13日,威胜信息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青岛朗行当前持股比例为9.12%。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3号
关于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朗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朗行)原持有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信息或公司)76,495,2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30%。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上市流通。
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12月14日,青岛朗行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询价转让等方式,累计减持24,633,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12月15日,青岛朗行继续减持50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青岛朗行累计持股变动达5.03%,但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停止买卖。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股东青岛朗行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岛朗行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约1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