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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天津一员工收警示函 代客证券认购及交易

中泰证券天津一员工收警示函 代客证券认购及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今日公布的关于对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王海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王海的执业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登记状态为正常。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海: 

  经查,你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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