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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邦生物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减持股份达5%时未停止减持

和邦生物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减持股份达5%时未停止减持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截至2020年8月21日,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邦集团”)持有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邦生物”,603077.SH)股份27.55亿股,占总股本的31.19%,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

  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7日,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合计减持和邦生物股份4.46亿股,占总股本的5.05%。2021年9月9日,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468.97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0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2021年9月30日,和邦集团持股25.24%,为第一大股东。和邦生物2021年半年报显示,贺正刚持有和邦集团99%股权,系和邦集团的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与和邦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和邦集团持有和邦生物28.23%的股份,贺正刚持有和邦生物4.67%的股份,和邦集团和贺正刚为一致行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持有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邦生物”)股份2754858803股,占总股本的31.19%,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7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合计减持和邦生物股份446252200股,占总股本的5.05%。2021年9月9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作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4689689股,约占总股本的0.0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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