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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违法被罚 电话销售中心夸大保险责任

大都会人寿违法被罚 电话销售中心夸大保险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存在总公司部分部门和人员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品尊职场)、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东方广场职场)办公的情况。

  时任总务部负责人李枫任职后知悉总公司存在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监管批准的事实,其负责的总务部在2019年10月办理过总公司营业场所的变更,但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纠正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职场变更的请示及签批单、租房合同、职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二、电话销售中心销售时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行为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多家自建电销中心外呼业务存在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夸大保险责任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共涉及业务166笔,保费57.62万元。其中,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56笔,保费13.09万元;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3笔,保费3.06万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14笔,保费2.51万元;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2笔,保费11.87万元;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8笔,保费25.62万元;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3笔,保费1.47万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时任副总经理兼直效行销与数字营销渠道运营官李佳,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7月至检查日,时任首席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运营官连子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第一、第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刘晓伟、李谦,时任广州第一销售中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丁凌,时任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施惊雷,时任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田晶,时任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金颖,时任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张国辉,时任重庆第一、第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李曦越,分别负责各电销中心的团队管理、话术管理及业务培训,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各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问题数据表、电话销售问题保单明细表、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罚款3万元,对时任总务部负责人李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多家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夸大保险责任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罚款30万元;对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上海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佳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连子智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刘晓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谦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丁凌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施惊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田晶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金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张国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曦越警告并罚款2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31、32层

  法定代表人:叶峻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北京中粮广场B座4层01-22单位

  负责人:谌冠英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北京中粮广场B座7层01-07、13-22单位

  负责人:谌冠英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江南大道中168号9-13楼

  负责人:翁曾捷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401

  负责人:丁凌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附楼第一、三、四层

  负责人:田晶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上海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皋兰路555号1101、1105-1108、1201-12-8/2602-2604室

  负责人:金颖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江北嘴金融城2号T2栋第17层4号

  负责人:李曦越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2单元16楼整层、20楼2002、2003、2004

  负责人:冯茜

  当事人:李枫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务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1011019710202XXXX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

  当事人:李佳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副总经理、首席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运营官

  身份证号:31010519720918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西街

  当事人:连子智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运营官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6174XX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

  当事人:刘晓伟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

  身份证号:13040419820603XXXX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中粮广场

  当事人:李谦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11010119781222XXXX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中粮广场

  当事人:丁凌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44010519770520XXXX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星河WORLD

  当事人:施惊雷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2060419750820XXXX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华润置地大厦

  当事人:田晶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21010619760102XXXX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凯莱酒店附楼

  当事人:金颖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1010319770528XXXX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89号

  当事人:张国辉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14270219780921XXXX

  住址: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南路18号

  当事人:李曦越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1022119810921XXXX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存在总公司部分部门和人员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品尊职场)、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东方广场职场)办公的情况。

  时任总务部负责人李枫任职后知悉总公司存在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监管批准的事实,其负责的总务部在2019年10月办理过总公司营业场所的变更,但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纠正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职场变更的请示及签批单、租房合同、职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二、电话销售中心销售时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行为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多家自建电销中心外呼业务存在保险责任表述不清晰、夸大保险责任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共涉及业务166笔,保费57.62万元。其中,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56笔,保费13.09万元;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3笔,保费3.06万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14笔,保费2.51万元;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2笔,保费11.87万元;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8笔,保费25.62万元;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涉及业务23笔,保费1.47万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时任副总经理兼直效行销与数字营销渠道运营官李佳,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7月至检查日,时任首席直效行销及数字营销运营官连子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第一、第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刘晓伟、李谦,时任广州第一销售中心、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丁凌,时任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施惊雷,时任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临时负责人田晶,时任上海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金颖,时任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张国辉,时任重庆第一、第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李曦越,分别负责各电销中心的团队管理、话术管理及业务培训,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各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问题数据表、电话销售问题保单明细表、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罚款3万元,对时任总务部负责人李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多家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夸大保险责任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总公司罚款30万元;对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北京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广州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深圳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沈阳财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上海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对重庆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对重庆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佳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连子智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刘晓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谦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丁凌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施惊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田晶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金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张国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曦越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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