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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德玛化妆品贸易公司违法被罚 销售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贝德玛化妆品贸易公司违法被罚 销售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App看到,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214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7月13日、7月20日分三次从法国进口限用日期为2023年3月1日的“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500ml”199680件,标识净含量为500mL。进货后,除185件因为商品残损报废外,其余产品分批次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再对外进行销售。

  2021年11月10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检,上述产品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98.39mL,小于标识的净含量500mL*2,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罚款1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为NAOS全资子公司。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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