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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爱尔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广告被罚

许昌爱尔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广告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市监处罚﹝2022﹞第0020号)显示,许昌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许昌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尔眼科”,300015.SZ),持股比例70%。 

  爱尔眼科半年报显示,许昌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7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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